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市场监管所消保委(以下简称新城消保委)接到蔡女士投诉电话,其陈述称:其在浙江五芳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木桥港路677号兴耀商务广场1幢11层)购买了两盒五芳斋汤圆(豆沙味与芝麻味),支付费用13元。2022年11月22日,从快递柜取出订购的产品,发现两盒汤圆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4日和2022年10月19日。保质期为一个月。其中一盒业已过期。一盒汤圆保质期已不足1日,经与商家协商无果,遂投诉,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
接到蔡女士的投诉后,新城消保委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取证记录。蔡女士向工作人员出示了网购交易凭证,同时,提供了两盒汤圆的照片。由于蔡女士远在山东,新城消保委随即添加双方微信,并展开线上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投诉人首先向蔡女士表示歉意,同时表示不能接受1000元的赔偿,理由是销售时汤圆并未过期。后经新城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投诉人赔偿蔡女士300元,蔡女士表示接受。
本案中,被投诉人销售的汤圆生产日期为年2022年10月24日,保质期为一个月,发货日期为2022年11月20日,汤圆尚在保质期内,但是离保质期不足10日,已属于临期产品。物流由被投诉人指定,交货地为山东,距离较远,况且疫情期间,物流存在不确定因素,导致消费者接收时,保质期已不足1日。从投诉的事实来看,被投诉人并未销售过期商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列明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无法得到十倍(或1000元)赔偿的支持。但是,作为经营者有查验食品的义务,在理应知道食品已近保质期且物流可能受阻的情况下,未告知消费者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信息,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发货,属于未采取措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应承担消费者相应损失。
秀洲消保委新城分会建议,售卖临期食品,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规定,线上线下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大对不法商家的处罚力度。监管部门要执行常态化检查,制定临期食品销售、交易规范,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对隐瞒临期食品信息、恣意翻新销售过期食品的不法商家,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临期食品监管同样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