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秀洲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区安委办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全区查处的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嘉兴市元正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未对新员工上岗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2022年6月28日上午,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元正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氧气瓶存放处存放氧气瓶16瓶,其中2个空瓶,14个满瓶,14个满装氧气瓶无防倾倒装置;2021年和2022年入职员工22人,其中高某等19人未开展入职教育培训。经调查,嘉兴市元正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未按照规定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元正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整的行政处罚。
2..弘裕纺织(浙江)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2022年7月22日下午,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弘裕纺织(浙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建立了有限空间标识台账,但一车间东侧草坪污水池、污水处理站部分污水池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经调查,弘裕纺织(浙江)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部分污水池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弘裕纺织(浙江)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整的行政处罚。
3.嘉兴市长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2年8月10日上午,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嘉兴市长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无纺布仓库门口户外彩钢棚下存放第三类易燃液体异丙醇1桶(160kg/桶)、二甲苯1桶(170kg/桶),未见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采用塑料抽管和钢制扳手;北印刷车间存放凹版塑料薄膜油墨38桶其中满桶白墨4桶(20kg/桶)、满桶色墨13桶(18kg/桶)、非满桶色墨21桶(2-18kg/桶),未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配电房未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经调查,嘉兴市长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长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对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24,500)整的行政处罚。
4.嘉兴龙辉模具有限公司未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规定对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2022年8月26日上午,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嘉兴龙辉模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企业危化品仓库内危化品安全周知卡(硝酸)与实际存放的危化品不符(现场为氢氟酸),氢氟酸、氢氧化钠使用现场2处均未设置危化品安全周知卡,对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危险化学品目录》,氢氟酸、氢氧化钠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设有铝打磨车间,但未见打磨车间员工胡某粉尘防爆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龙辉模具有限公司未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对未按照规定对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5.嘉兴市大成袜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案。2022年10月18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大成袜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供气间属爆炸危险场所,但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1条、《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4.1条、第6.4.2条、《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6.1.2.1.1条、第6.1.1.3节等强制性标准的防爆规定,现场使用非防爆型的开关、插座、灯具、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共5处,电气线路布线亦未按照防爆要求,自行采用了塑料穿管或未穿管相结合的方式连接前述各设备。且现场所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检测气体类型为甲烷(CH4),与该场所气源类型不适配。经调查,嘉兴市大成袜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大成袜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整的行政处罚。
6.嘉兴合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2022年10月26日上午,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系统提供的线索,对嘉兴合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杭州安泰医纺有限公司销售聚氨基甲酸酯(化学品别名:聚氨酯树脂BD-50)1.2吨,销售发票金额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元(¥32,400)整,根据聚氨基甲酸酯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该产品闪点为8℃,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经调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合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元(¥32,400)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105,000)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6起典型案例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体现了我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各镇(街道)、嘉兴国家高新区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主动适应,扎实工作,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依法治安、严管严查的执法意识,进一步深化、细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嘉兴市秀洲区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