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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580000/2022-204258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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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23 |
文号: | 秀洲退军〔2022〕17号 | 来源: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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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23 |
文号: | 秀洲退军〔2022〕17号 |
来源: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 2023- 01- 12 16: 20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决策部署,体现社会尊崇优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浓厚氛围,建立科学规范的帮扶援助制度,切实帮助解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的生活困难,根据《关于加强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和《嘉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援助对象
具有秀洲区户籍,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等其它特殊原因,通过其他途径救助后,仍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列人员:
(一)退役军人;
(二)其他优抚对象: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秀洲籍现役军人及家庭成员(家庭成员特指: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援助;
(二)尊崇优待,及时援助;
(三)济难解困,适度援助;
(四)公开公正,阳光援助。
三、援助情形
符合援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以下六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境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临时性援助。
(一)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因患慢性疾病长期用药造成生活出现较大困难,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因火灾、水灾、人身意外伤害、见义勇为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
(三)因交通肇事逃逸查找不到赔付责任人或因其他事故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经其他社会途径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
(四)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在经过教育资助、教育帮扶等援助措施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经其他社会途径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
四、不予援助的情形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援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
(二)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能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证明的;
(四)因违法乱纪、打架斗殴、故意伤害、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自杀、自残、交通肇事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六)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七)有就业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八)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
(九)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十)有其他情形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五、分级负责
(一)秀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辖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性援助的组织实施。
(二)秀洲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民政、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拟援助对象相关资质审查工作。
(四)各镇 (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及其它特殊情况,帮助援助对象办理临时性援助申请。
六、资金来源
生活困难临时性援助所需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和依法可用的其他资金, 各镇(街道)应建立紧急援助周转资金,保证审批权限范围一般援助和紧急援助的实施。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援助标准
一个经办年度内,申请援助对象因患病住院、门诊治疗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障补偿后的自负费用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毁修缮等实际承担费用,原则上给予1500元(含)以上3000元(含)以下的一次性生活困难援助,申请援助1500元以下的,由各镇、街道自行组织实施,在援助范围内,援助金额与申请人自负金额或实际承担费用相对成正比,具体标准为:
(一)低保、低边、支出型贫困家庭
1.实际自负(承担)费用,在经其他途径救助后,超过15000元(含)以上的,可申请援助3000元;
2.实际自负(承担)费用,在经其他途径救助后,超过6000元(含)至15000元(不含)之间的,可申请援助2000元(含)至3000元(不含);
3.实际自负(承担)费用,在经其他途径救助后,超过1500元(含)至6000元(不含)之间,可申请援助1500元(含)至2000元(不含)。
(二)一般申请对象
原则上实际自负(承担)费用须占家庭年收入的1/10以上,家庭年收入以村(社区)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为准。
1.实际自负(承担)费用,在经其他途径救助后,超过20000元(含)以上的,可申请援助3000元;
2.实际自负(承担)费用,在经其他途径救助后,超过10000元(含)至20000元(不含)之间的,可申请援助2000元(含)至3000元(不含);
3.实际自负(承担)费用,在经其他途径救助后,超过5000元(含)至10000元(不含)之间,可申请援助1500元(含)至2000元(不含)。
八、审批程序
(一)每个援助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性援助年度累计援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含);援助金额在1500元以下的,由各镇(街道)审批并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援助金额在1500元(含)以上的,由秀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二)生活困难临时性援助一般在每年9月至10月启动,集中审批后,于下一年度春节前完成援助资金发放。需应急援助的资金,由各镇(街道)按照先援助后申请审批的补办程序进行。
(三)生活困难临时性援助原则上申请对象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特殊情形需要申请两次援助的,由秀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九、援助程序
(一)一般程序
1.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生活困难临时性援助书面申请,并真实完整准确填写《秀洲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性援助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并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退役、现役军人、三属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出具相关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村(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及清单、病历、住院出院小结和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已赔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发生各类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的,需提交有关部门认定材料;
(8)申请人的银行卡(市民卡)复印件。
2.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生活困难临时性援助申请后,应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申请理由等入户调查核实,并在村(社区)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上报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并作出结论,经调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镇(街道)役军人服务站,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返还材料。
3.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援助对象基本生活是否特别生活困难无法判定的,所在村(社区)召开村民代表评议会对援助对象基本生活是否存在生活困难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
4.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复核,无异议后,属镇(街道)审批的,完成审批后,由镇(街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卡通发放援助资金;属秀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各镇(街道)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资料核准和汇总,情况不符的,退回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由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返还材料;情况属实的,由秀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议讨论后,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卡通发放援助资金。
(二)紧急程序
援助对象遭受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意外事故,且家庭特别困难无力应对,需立即采取援助措施的,适用紧急程序。
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直接受理申请,实施先行援助,援助后再按照一般程序补办援助申请审批相关手续。启用紧急程序援助后发现援助对象不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追回已发放的援助款,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工作要求
(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建立生活困难临时性援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性援助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
(二)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生活困难临时性援助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追回已发放的援助款,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负责管理、审核、审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由秀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嘉兴市秀洲区优抚对象临时性生活补助办法》(秀洲民〔2018〕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秀洲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性援助审批表
嘉兴市秀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
嘉兴市秀洲区民政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