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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2022

发布日期: 2022- 08- 12 18: 08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2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机关本级以及下属单位等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含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机构设置等信息;

2.政策文件:政策文件以及政策解读信息;

3.财政信息:本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规划计划:含年度计划及总体规划;

5.业务工作:主要为工作动态及党建信息;

6.通知公告:本机关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公告;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网址为http://www.xiuzhou.gov.cn/,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秀洲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秀洲区财政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秀洲区财政局

办公地点: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215办公室(秀洲区洪兴西路1765号)

办公时间(节假日除外):

8:30-11:30,14:00-17:30 (冬令时法定工作日);8:30-11:30,14:30-17:30(夏令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3-82715773

传真号码:0573-82715774

邮政编码:314000

本机关还将通过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单位代码及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组成,各部分号码用“/”“-”相连,其结构为:区域及部门编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

2.信息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单位。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部门(单位)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单位。信息为几个部门(单位)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单位;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单位。

4.生成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

5.发布时间。是指该政府信息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时间。

6.发布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秀洲区财政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界面(http://www.xiuzhou.gov.cn/col/col1229746093/index.html)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秀洲区财政局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设在区财政局二楼办公室;

受理时间: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573-82715773;

邮政编码:314000。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秀洲区财政局。

办公室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西路1765号;

联系电话:0573-82715773;

邮政编码:314000。

4.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书面填写《秀洲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书面申请”栏目(http://www.xiuzhou.gov.cn/col/col1229746093/index.html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告知):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1.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上述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3.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参考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三、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公开电话:0573-83680232,传真:0573-82720220,单位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洪兴西路1765号,邮政编码:31403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秀洲区行政复议局(联系电话:0573-82723558,通信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洪殷路454号,邮政编码:31403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可以向嘉兴市财政局提出(联系电话:0573-82031369,联系地址:嘉兴市环城西路55号);也可以向秀洲区信访局提出(联系电话0573-82717430,通信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昌盛中路602号,邮政编码:314031);还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 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 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当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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