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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信息公开指南(2022年)

发布日期: 2022- 08- 11 09: 02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便于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提供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机关职能、领导信息、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发布单位、生成日期、文号、来源、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形式

1.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http://www.xiuzhou.gov.cn/,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秀洲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秀洲区科学技术局的政府信息。

2.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地址:嘉兴市秀洲区秀湖路725号6楼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15办公室,邮编:314000,公开时间为:8:30-11:30,14:00-17:30 (冬令时法定工作日);8:30-11:30,14:30-17:30(夏令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为0573-82721031,传真0573-82721031。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有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得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其它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方式包括:

①网上申请 ②信函申请 ③当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uzhou.gov.cn/col/col1228921777/index.html)“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录入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工作时间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表下载地址为http://www.xiuzhou.gov.cn/col/col1229746096/index.html。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受理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湖路725号615办公室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3-82721031(办公室)

传真号码:0573-82721031

邮政编码:314001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受理程序: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本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开时限: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申请公开信息,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需书面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第三方和其他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经本机关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如公开,则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和其他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答复期限内。

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秀洲区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指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电话:  0573-83680232  传   真:  0573-82720220单位地址: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洪兴西路1765号邮政编码:  31403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秀洲区政府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秀洲区行政复议局(联系电话:0573-82723558,通信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洪殷路454号,邮政编码:31403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可以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73-82092801,联系地址:嘉兴市秀洲区吉杨路921号)提出,也可以向秀洲区信访局提出(联系电话0573-82717430,通信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昌盛中路602号,邮政编码:314031);还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 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 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当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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