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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信息公开指南(2022年)

发布日期: 2022- 07- 20 10: 28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的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嘉兴市三塔路23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573-83675810

传真号码:0573-82151620

邮政编码:314001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内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机关本级以及下属单位等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组织机构

1.机构职能

2.领导信息

3.内设机构

4.下属机构

5.政府机构

二、政策文件

1. 行政规范性文件

2. 政策解读

3. 其他文件

4. 上级文件

三、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公众意见征集)

四、责任清单

行政处罚

五、双随机一公开


六、财政信息

财政决算

七、规范计划


八、业务工作

1.工作动态

2.扶贫帮困

九、通知公告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发布单位、生成日期、文号、来源、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网址为http://www.xiuzhou.gov.cn/,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秀洲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的政府信息。

指定地点为: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嘉兴市三塔路239号),公开时间为:工作日(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0573-83675810

(四)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uzhou.gov.cn/col/col1228921777/index.html)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设在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三号楼306办公室;

机构名称: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法规与行业监管科;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3-83675831

传真电话:0573-82151620;

邮政编码:314000。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系地址:嘉兴市三塔路239号。

4.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秀洲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以下网址http://www.xiuzhou.gov.cn/col/col1229746096/index.html下载。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告知):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收到补正要求后15日内)。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1.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上述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3.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0573-83680232,传真号码 :0573-82720220,通信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洪兴西路1765号,邮政编码:31403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秀洲区行政复议局(联系电话:0573-82723558,通信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洪殷路454号,邮政编码:31403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可以向嘉兴市农业农村局(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联系电话:0573-82872500,通讯地址:嘉兴市花园路758号),可以向嘉兴市水利局(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联系电话:0573-82062102,通讯地址:嘉兴市吉水路303号),也可以向秀洲区信访局提出(联系电话0573-82717430,通信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昌盛中路602号,邮政编码:314031);还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 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 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当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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