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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第一,根据《民法典》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老板聘请杨阿姨到门市部裁布,杨阿姨在工作时受伤,应认定为因劳务受到伤害。杨阿姨作为裁剪熟练工,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经走访了解到,杨阿姨经常边看电视剧边做工,李老板对这一行为疏于管理,综合考虑双方都有过错。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由李老板承担主要责任,杨阿姨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根据《民法典》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于杨阿姨请求的部分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没有相应票据证明,因此这部分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在此,提醒大家,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应当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