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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回复案

发布日期: 2022- 06- 06 17: 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秀政复决字20228

 

申请人:龙

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龙对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嘉兴公司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于2021年11月1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关于嘉兴公司的举报的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关于嘉兴公司的投诉举报件(举报编号:13304110020210827152678XX)。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14日在嘉兴公司于平台开设的店铺旗舰店”花费41.25元购买了嵌入式灯暖浴霸1件,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以次充好的问题。2021年8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调查,要求商家对本次购买的产品提供灯暖浴霸、陶瓷灯头灯座、开关、插头、电线电缆的相关检测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等在12315平台网站以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申请人,以便申请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而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回复:不立案,内容:“经核查,该公司已列入经营异常(嘉秀市监异入(2019)第X),目前案件线索已移交给该公司实际经营地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对此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异地经营,已列入经营异常(嘉秀市监异入(2019)第X)作为不立案的理由,申请人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这两条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的职责原则。经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网查询得知,被举报人归被申请人所管辖,被申请人以实际经营地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作为不立案的理由是程序错误。被举报人未曾办理迁出或更改经营地址,说明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监管职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也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监管企业此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未全面、公平、公开、公正履行职责。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

三、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处理申请人的举报。

2021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在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的网络举报(编号13304110020210827152678XX),称其在嘉兴公司于平台开设的店铺旗舰店”购买的1件嵌入式灯暖浴霸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以次充好的问题,请求调查。经调查,某平台网店旗舰店”由嘉兴公司经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是“嘉兴市秀洲区”。该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事由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目前经营地址在海盐县号商业楼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涉案当事人嘉兴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海盐县,应由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故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举报人。2021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等相关案件线索移交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EMS邮件号:11563370902XX)。经了解,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1日对嘉兴公司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室内加热器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于2021年11月1日对涉案产品的生产者海盐电器厂出厂不符合3C要求的产品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盐市监处罚(2021)XXX)。目前嘉兴公司已在办理住所变更的过程中。

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进行了全面调查处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对申请人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本机关查明:2021年8月14日,申请人在某平台旗舰店”购买嵌入式灯暖浴霸1件,价值41.25元。同年8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称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以次充好的问题。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该投诉举报并开展调查,调查后发现旗舰店”由嘉兴公司经营,嘉兴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为嘉兴市秀洲区室。2019年4月2日,嘉兴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事由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目前其经营地址在海盐县商业楼室。2021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等相关案件线索移交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次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举报人。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21年11月1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产品的生产者海盐电器厂出厂不符合3C要求的产品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盐市监处罚(2021)XXX)。目前嘉兴公司已变更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商业楼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移送函、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等。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立案:(一)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人;(二)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申请人购买的嵌入式灯暖浴霸涉案销售者嘉兴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海盐县,应由实际经营地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故被申请人因所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法正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后,向具有管辖权的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并于法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人龙投诉举报作出的对嘉兴公司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