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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2-196782 有效性: 废止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5-30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22〕16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FXZD01-2022-0003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5-30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22〕16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秀洲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5- 30 09: 00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 政策图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秀洲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十届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秀洲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与方式

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且税收收入纳入我区财政体制的服务业企业及相关服务业机构,扶持方式以补助、奖励为主。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扩大服务业有效投入

1.对经核准或备案,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业、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1000万元以上的信息服务业、3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服务业、3000万元以上的民办养老、1000万元以上的民办幼托、3000万元以上的民办母婴、3000万元以上的民办康复新建服务业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不受区级地方综合贡献限制。

2.在金融、科技、信息、商务等行业,采用融资租赁形式新购单价5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不含交通工具),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鼓励服务业企业改造提升。对经核准或备案,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业、5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500万元以上的信息服务业、1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服务业、1000万元以上的民办养老、300万元以上的民办幼托、500万元以上的民办母婴、500万元以上的民办康复提升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4.对新设立并月度新增进入规上(限上)服务业统计库的,当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信息类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首次进入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名单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已纳入统计的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和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信息类服务业企业,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年增长超过20%的,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对已入库企业达到以下规模: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信息类服务业企业,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年增长超过25%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

6.制造端企业将非核心业务从主业中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不新增使用土地),在考核年度亩产税收指标时,体现在分离的服务业企业的税收,可计入制造端企业的亩产税收总量。自其新设立服务业企业纳入规上或限上统计年度起,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信息业年营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额度以分离前工业企业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前三年平均为基数,分离后两企业合计计算区级地方综合贡献,第一年给予区级地方综合贡献新增部分100%的奖励,第二年销售额增长20%以上的,第二年继续给予区级地方综合贡献新增部分100%的奖励。

7.对获得嘉兴市服务业十佳创新企业、嘉兴市服务业领军企业、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获得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商标品牌示范(知识产权示范)、老字号等品牌的经营主体,按照国家、省、市三个级别,分别给予45万元、30万元、7.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认证认可(标准化试点)的服务业企业(机构),分别给予7.5万元、4.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45万元、30万元、15万元、7.5万元奖励。

9.对上一年度交易额超过5亿元(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撮合交易、科研成果转化、降本增效等服务平台的年度服务营收超过5000万元)且交易额近两年同比增速均超过30%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经市级相关部门确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服务业企业改革创新

10.对商贸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文创服务行业中获得国家、省级示范(试点)的园区(企业),分别给予申报主体7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对获得等级评估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的市本级会展业重点项目承办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从《意见》实施期开始,同一承办机构承办的同类展会奖励期限,结合展会承办机构实际盈利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按市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12.对经核准或备案、入选市级夜间经济特色街区的,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提升改造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给予补助,新建项目最高不超过750万元、提升改造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市级夜间餐饮、购物、文体休闲示范名店的服务业企业,按照实际营业面积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营业面积100m2(含)以内的奖励1万元、营业面积100-300m2(含)的奖励3万元、营业面积300m2以上的奖励5万元。

13.对开发数字化智能营销系统并能准确统计全体商户经营业绩的大型商超、大型专业市场、特色街区、高品质步行街等经营主体,项目投资额2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启用数字化智能营销系统的大型商超、大型专业市场、特色街区、高品质步行街等经营主体,年度营收增速超过15%的,给予经营主体15万元奖励,最多连续奖励2年。

(四)培育楼宇经济

14.对新认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楼宇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60万元、4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评上星级的重点楼宇、特色楼宇、品质楼宇或升星楼宇,按补差原则给予奖励。

15.对楼宇年度地方贡献总量(不含房地产)首次超过1亿元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连续3年年度地方贡献总量(不含房地产)均超过5000万元且地方贡献总量增速均超过10%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发展电子商务

1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17.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强做优。全年电子商务企业线上纳税销售额超过1亿元,且同比上年增幅超过50%、3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20万元。全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且同比上年增幅超过5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全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且同比上年增幅超过5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5万元。以上企业需要列入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库。

18.推动直播电商发展。对我区企业自建直播间以“直播带货”方式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且已经列入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库,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附则

1.本政策所需资金列入每年年初预算,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资金使用按《嘉兴市秀洲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对推动我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3.工程设计咨询管理企业、检验检测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在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在参与相关项目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可参考其母公司资质优先入围。

4.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规定或市、区同类型政策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对已获得市级资金扶持且需要区级资金配套的项目,区级给予市级资金50%的配套支持,但区级有相同或相似政策条款内容已支持的视同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单个项目若同时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区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以各级补助资金之和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费用为原则;同一事项享受国家、省、市、区级奖励的,级别上升按差额奖励;企业获得的各类资金奖励总额(除明确的条款内容之外)不得超过其当年对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值的80%;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高度关联的,视为同一主体。涉及第六条主辅分离政策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区、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分级承担,其余政策资金按区、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1:1比例分担,其中新城街道和高照街道分担部分由秀洲国家高新区承担。涉及封闭运行的主体,奖励资金由各主体自行按封闭比例承担。

5.企业当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享受扶持奖励: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企业或经营者发生恶意欠薪、严重税务违法等违法事件的;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列入D类;违反企业入驻招商协议;企业总部外迁或企业主辅分离中将研发与销售渠道外迁;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义务;因防疫失责引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列入C类的企业减半享受扶持奖励。

6.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按相关规定收回奖励资金,同时在2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7.本政策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8.有关名词解释:

1)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是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的服务业企业。

2)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是指直接向居民提供物质和精神生活消费产品及服务的服务业企业,其产品、服务用于解决购买者生活中(非生产中)的各种需求。

3)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有新增用地的新建或扩建项目。

4)提升改造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改进产品质量、进行技术改造而投资建设的项目。

5)人力资源企业营收:本政策中人力资源企业营收按企业净服务收入口径为准。

16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秀洲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FXZD01-2022-0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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