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秀政复决字〔2022〕4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平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祥,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对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道路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99990419610431XX)不服,于2021年11月18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违停处罚决定书(编号:99990419610431XX)。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17日下午1:35分,申请人去超市买东西,将车辆停在停车场中间。僵尸车很多,导致停车场车位被僵尸车占用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第一时间查看违停系统处罚记录,确认浙FXXXXX号牌的机动车于2021年11月17日13时54分,因未停放在停车泊位内被被申请人执法工作人员开具《违停处理通知书》。2021年11月18日15时36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某分队窗口接受违停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申请人的车辆未停放在停车位内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所以被申请人执法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上述行为所进行的违停处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
针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依据和争议点解答如下:1、申请人认为某路超市门口属于停车场,经现场实地勘察,该地点为某路和某路交叉口东南角,为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公共区域,不属于停车场;2、申请人认为该地点僵尸车很多,不能作为其不按规定停车的理由。目前法律上对“僵尸车”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对于外观明显残旧破损的车辆可以由交警部门按照车辆已达报废期限、长期未年检等原因进行处理,但从实地勘察情况来看,该处停放在车位内的车辆并无以上问题。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不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况。
本机关查明:2021年11月17日13时53分,申请人将车牌号为浙FXXXXX的机动车停放于嘉兴市秀洲区某路人行道上,停放区域并未划有停车泊位区域。当日,被申请人执法工作人员开具《违停处理通知书》。次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某分队窗口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作出《道路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99990419610431XX)》,决定给予15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违停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申请人将车牌号为浙FXXXXX的机动车停放于嘉兴市秀洲区某路人行道上,停放区域并未划有停车泊位区域,属于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申请人的行为客观上也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此外,案涉地点属于人行道区域,并非停车场。申请人称该地点僵尸车很多亦不能作为其不按规定停车的理由,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停放机动车亦应遵守相关规则,做到规范、有序停车。综上,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道路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99990419610431XX)》。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