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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举报处理决定案

发布日期: 2022- 03- 14 16: 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秀政复决字〔2021〕26

 

申请人:

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嘉兴市秀湖路725号。

法定代表人:冯雷,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嘉兴贸易有限公司被举报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1年7月14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上举报嘉兴贸易有限公司(编号:13304110020210513435063XX)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办理此投诉举报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实名举报嘉兴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举报编号:13304110020210513435063XX,举报内容:本人于2021年4月24日在平台“嘉兴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官方自营店”店铺支付27元购买网店标题“LED吸顶灯厨房灯嵌入式厨卫灯集成吊顶卫生间灯具厕所灯阳台浴室”一件。要求商家提供本次购买的嵌入式灯具、LED镇流器的检测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和产品证明报告等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经核查,该款产品由海盐公司生产,该产品通过3C认证,证书编号2018011001102581;2.被举报人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举报人认为所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补充提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资料;3.被举报人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对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被申请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

二、企业有3C证照,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本次产品合格。被申请人并未提供3C证照和相应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是否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管理规定》中要求的一致性,是否覆盖了型号、结构、安全等,申请人不得而知。驱动“LED镇流器”也属于3C强制要求类目下的产品,但是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并未对申请人在举报书中针对驱动的问题进行回复,是否可以认为该产品来路不明,不符合国家3C强制管理规定。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属于形式上的告知。

三、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

四、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未依法办案,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处理申请人的举报。2021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网络举报,称其在2021年4月24日在平台上嘉兴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官方自营店”店铺购买嵌入式LED灯一件,认为该产品没有3C认证。经过调查核实,2021年6月1日,经办人员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不予立案事宜及理由。因此,被申请人已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处理复议申请人的举报,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所作调查认定事实清楚。嘉兴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在平台上经营的网店为官方自营店”。该网店所销售的LED灯是从海盐公司购进的。海盐公司生产的LED灯具共取得两张有效3C认证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2018011001129284和2018011001102581。申请人购买的LED灯(订单编号17467056379822340XX)是300*300方灯23W银边,产品型号是“JL3060-23”,是3C证书2018011001102581覆盖的“JL3060-23”23W款产品。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有合法有效的3C证书,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查明:2021年4月24日,申请人通过平台,在官方自营店”网店购买嵌入式LED灯一件,价值27元。“官方自营店”系嘉兴贸易有限公司开设。同年5月1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称该嵌入式LED灯的3C认证无其购买的型号,要求被申请人对该嵌入式LED灯进行调查。同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受理登记该举报并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查明案涉LED灯系海盐公司生产,嘉兴贸易有限公司向该公司购买涉案产品。海盐公司生产的LED灯具共有两张合法有效的3C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2018011001129284和2018011001102581),申请人所购买的LED灯具为3C证书(编号2018011001102581)里型号JL3060-23款。同年6月1日,被申请人以未发现嘉兴贸易有限公司有涉嫌销售不符合3C认证产品为由,履行审批手续后,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经核查,该款产品由海盐公司生产,该产品通过3C认证,证书编号2018011001102581;2.被举报人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举报人认为所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补充提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资料;3.被举报人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登记材料及答复记录、询问(调查)笔录、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立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人;(二)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三)属于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本案中,申请人所购买的嵌入式LED灯有3C认证证书,在LED灯上已贴有相关标识,没有不符合3C认证标准的违法事实,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登记、调查等程序,并将办理结果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兴贸易有限公司被举报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21年9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