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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区2022年度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 2022- 02- 28 09: 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秀洲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区安委办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全区查处的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李某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德沃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李某在担任德沃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套线性驱动系统研发生产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期间未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1年10月19日,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案件移送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李某在担任德沃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套线性驱动系统研发生产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任职期间未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按要求到岗履职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唐某某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1年11月5日,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风荷九里(二期)项目工地进行安全质量检查时发现:唐某某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天未在职在岗、未能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1年11月29日,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案件移送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唐某某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担任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风荷九里(二期)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职在岗、未能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唐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3.嘉兴雅固木业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21年11月12日上午,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嘉兴雅固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第三类易燃液体”:“PU低气味中度透明底漆”、“王牌固化剂”、“净味宝调色底油”、“PU底漆固化剂”储存在专用仓库。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进行整改。经调查,嘉兴雅固木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雅固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嘉兴锐角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

2021年11月23日下午,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嘉兴锐角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有油漆、固化剂、稀释剂、“面漆金油”等危险物品,现场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机械排风、人体静电消除仪等安全措施,仓库内电灯、开关等电气设备未采取防爆型。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进行整改。经调查,嘉兴锐角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锐角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8·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2021年8月4日16时许,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富园村北横塘台区拆除电线杆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未对从业人员采用拉绳拉倒电线杆的作业方法及时纠正,未加强管理消除员工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嘉兴合辰制罐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2年1月11日下午,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合辰制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物品储存点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电气线路裸露在外可见未使用防爆型;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仪、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防泄漏等安全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进行整改。经调查,嘉兴合辰制罐有限公司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合辰制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