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企业服务中心、高新区科技与人才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补齐科技创新短板,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根据《嘉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嘉科高[2021]12号),现就2022年嘉兴市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与申报领域
按照“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及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择优建设一批嘉兴市重点实验室(A、B两类)。
二、申报条件
申报嘉兴市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
(二)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市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对“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等重点发展领域且具备承担国家、省重大引才计划条件和能力的,建议申报认定市重点实验室(B类)。
三、申报程序
为落实数字化改革精神,切实减轻申报负担,请申报A类重点实验室的单位于2022年3月25日前,请申报B类重点实验室的单位于2022年3月2日前通过嘉兴数智科技平台(网址:https://kjj1.jiaxing.gov.cn/)完成在线填报,未注册过的单位及申报用户需先进行注册。
四、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综合科:卜银方,电话:82750727
市科技局高新处:高振宇,电话:82159818
技术支持:0571-87054113
嘉兴市秀洲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4日
附件
嘉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基〔2020〕21号),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补齐科技创新短板,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市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市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确定全市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认定、考核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要支持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我市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行业龙头骨干等企事业单位建设。
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到两次,申报认定类别分A、B两类,B类作为A类的培育对象。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
(二)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市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对“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等重点发展领域且具备承担国家、省重大引才计划条件和能力的,可申报认定市重点实验室(B类)。
第七条 由依托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院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嘉兴市+核心方向+重点实验室”(Jiaxing Key Laboratory of XXX)。
第九条 市科技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认定市重点实验室(A类)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对申报认定市重点实验室(B类)进行集中会审。
第十条 实地考察评审和集中会审的主要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考察核实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包括现有专职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30分);
(二)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20分);
(三)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性创新能力是否处于国内或省内外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20分);
(四)组织架构、管理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15分);
(五)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运行(15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评审或集中会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市重点实验室在认定后2个月内,由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签订责任书。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市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依托单位要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与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人选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名称更名、研究方向变更等,应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十八条 建立全过程管理的信息系统,加强对市重点实验室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各市重点实验室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反映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 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四章 考评与发展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市重点实验室(A类)实行2年建设责任期,对市重点实验室(B类)实行1年建设责任期。建设责任期满的,由市科技局根据责任书内容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市重点实验室(A类),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对责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市重点实验室(B类),直接撤销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对责任期满考核“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B类),可优先申报市重点实验室(A类)。对责任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市重点实验室(B类)未能通过市重点实验室(A类)认定的,保留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一年。
第二十三条 对市重点实验室(A类)纳入责任期后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工作,依据《嘉兴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进行综合评价,并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期后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每家每年10万元、连续两年的经费支持;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以后年度符合申报市重点实验室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考评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重点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并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予以优先支持。对取消资格的市重点实验室,经重新认定后,不再享受新认定建设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重点实验室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被认定的,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对无故不完成责任书任务的,列入科技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经开、港区应贯彻执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嘉科高〔2019〕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按市本级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和嘉兴港区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各实验室应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对于违反财政纪律,按照现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嘉兴市重点实验室申报书
2.嘉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提纲)
3.嘉兴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嘉兴市重点实验室申报书
实验室(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名称:
学科(领域):
联系人:
手 机: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一、信息简表
依托单位
|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手机 | ||||||||||||||||||||
共建单位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 | ||||||||||||||||||
申报类别 | £ A类 | £ B类 | |||||||||||||||||||
主任 | 职称 | 学历 | |||||||||||||||||||
电子邮箱 | 手机 | 电话 | |||||||||||||||||||
近三年承担科研任务数 | 年度 | 国家级项目 | 省级项目 | 横向合作(课题) | |||||||||||||||||
数量 | 经费 | 数量 | 经费 | 数量 | 经费 | ||||||||||||||||
合计: (万元) | |||||||||||||||||||||
近三年研究成果 | 获奖(项)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其它 |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发明专利申请 (项) | 国内 | 国外 | 发明专利授权 (项) | 国内 | 国外 | ||||||||||||||||
技术标准(项) | 国际 | 国家 | 行业 | ||||||||||||||||||
研究论文(篇) | 国内核心期刊 | SCI/EI/ISTP收录 | |||||||||||||||||||
研究队伍 | 职称 | 学历 | 总数(人) |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博士 | 硕士 | 本科(含)以下 | |||||||||||||||
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 | |||||||||||||||||||||
现有基本条件 | 实验室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 ||||||||||||||||||||
科研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 |||||||||||||||||||||
企业 |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
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 |
二、责任期目标任务
指标 | 目标 | |
基 础 目 标 | 专职科技人员数 (人) | |
副高级(含)以上或博士学位的比例(%) | ||
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 | ||
累计科研设备原值总额(万元) | ||
相对集中的科研用房面积(平方米) | ||
成 果 目 标 | 获国家级科技奖数量(项) | |
获省部级科技奖数量(项) | ||
授权国内外发明专利数量(件) | ||
负责制定实施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量(项) | ||
获得软件著作权数量(件) | ||
科 研 目 标 | 承担国家级课题数量(项) | |
主持承担省部级课题数量(项) | ||
主持承担市级课题数量(项) | ||
发表SCI/SSCI/EI收录论文数量(篇) | ||
发表国家核心期刊论文数量(篇) | ||
出版专著数量(本) | ||
经 济 效 益 |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收入(万元) | |
提供服务数量(件、项)/金额(万元) | ||
科技服务收入(万元) |
注:“专职科技人员”需为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全职工作人员;获奖、专利授权、标准发布、论文发表、项目开始时间均应在责任期内;“高层次人才”为《嘉兴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2020-2021年)》中D类及以上人才;“科技服务”包括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检验检测服务、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的横向课题等。
三、依托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支持意见,包括配套经费支持额度、持续保障政策措施等。
本单位已对申报的科研场地、设备、人员、成果等内容进行了审核,申报材料信息属实,如有虚假,由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科技局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市科技局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四、相关附件材料
(一)现有专职科技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手机 | 学历 | 职称 | 专业领域 | 实验室 任职时间 | 实验室职务 | 所属 单位 |
(二)现有仪器及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编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存放地点 | 单位类型 | 单价(万元) | 购买时间 | 数量 | 是否可共享 |
(三)近3年承担的主要课题一览表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 | 类别 | 负责人 | 负责/参与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合同金额 |
(四)近3年获奖成果一览表
序号 | 证书编号 | 获奖项目 | 奖项类别 | 获奖等级 | 获奖单位 | 单位类型 | 获奖排名 | 授奖部门 | 获奖时间 |
(五)近3年发表的主要论文专著一览表
序号 | 论文题目 | 第一作者 | 本实验室作者 | 期刊/会议源 | 检索类型 | 发表时间 | SCI/Nature/Science |
序号 | 论著题目 | 第一作者 | 本实验室作者 | 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六)近3年专利、软件著作权一览表
序号 | 证书名称 | 类别 | 是否是 国际专利 | 获得方式 | 授权号 | 授权日期 (受让日期) |
(七)经费预算表
经费开支科目 | 预算经费总额(万元) | 其中:财政科技经费 (万元) | 备注 | |
设备费 | ||||
2 | 人才引进费 | |||
3 | 开放基金 | |||
4 | 材料费 | |||
5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
6 | 运行管理费 | |||
7 | 劳务费 | |||
8 | 专家咨询费 | |||
总计 |
(八)拟新增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 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额 (万元) | 其中:财政科技经费(万元) | 其中:自筹经费(万元) | 用途说明 |
(九)近3年承担项目(课题)、获奖成果、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嘉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提纲)
一、建设目的意义
建立重点实验室的必要性;国内外、市内该领域或学科或行业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组建重点实验室对学科或行业的技术进步引领作用以及贡献等情况。
二、现有工作基础
(一)依托单位概况,在领域或学科中的影响和地位;如有共建单位的,共建单位在组建重点实验室中的地位、作用和运行机制等。
(二)与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项目承担情况、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专利/软件著作权情况、发表论文/著作情况、科研能力/科研进展、与国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协同创新等。
三、现有规模
相对集中的科研用房(场地)、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共建单位的应分别说明。
四、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五、组织架构及制度建设
重点实验室的组织架构;科研队伍基本情况、实验室主任和方向带头人简介,高端人才的引进与人才管理具体措施;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提名;运行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建设。
六、开放合作和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情况
七、责任期考核目标及中长期规划
责任期(两年)的考核目标,包括:场地设施、仪器设备、人才队伍、承担科研任务、开放合作、成果产出、成果转化等,要求具体指标可量化、可考核。
附件3
嘉兴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评价标准 | 分值 |
一.人才培养与条件建设(20分) | 1.人才培养(10分) | 专职科技人员规模(2分) | 人 | ≥15人 | 1-2 |
<15人 | 0 | ||||
拥有高级职称人员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2分) | % | 比例≥50% | 1-2 | ||
比例<50% | 0 | ||||
三年来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人数(6分) | 人 | 每培养(或引进)1名国家级人才得3分;每培养(或引进)1名省级人才得2分;每培养(或引进)1名市级人才得1分;累计不超过6分 | 0-6 | ||
2.条件建设(5分) | 场地建筑面积(2分) | ㎡ | ≥1000㎡ | 1-2 | |
<1000㎡ | 0 | ||||
仪器设备及试验装置资产原值(3分) | 万元 | ≥1000万元 | 1-3 | ||
<1000万元 | 0 | ||||
3.运行管理(5分) | 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情况(5分) | 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 4-5 | ||
制度基本健全,运行较为规范 | 2-3 | ||||
制度不够健全,运行不够规范 | 0-1 | ||||
二.科研活动与创新成果(45分) | 4.承担课题(8分) | 三年内承担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与市级课题数量(8分) | 项 | 每主持承担1个国家级课题得5分;每主持承担1个省部级课题得3分;每主持承担1个市级课题得1分;累计不超过8分 | 0-8 |
5.论文专著(5分) | 三年内在国际和国家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和被SCI/SSCI/EI收录论文数量,及出版的专著数量(5分) | 篇 | 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上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得3分;在其他国际权威期刊(top10)发表论文,每篇得1分;被SCI/SSCI和EI收录论文,每篇得0.25分;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得0.05分;每出版1部专著得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 0-5 | |
6.科技奖励(10分) | 三年内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数量(10分) | 项 |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每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10分,每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二等奖得5分;每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4分,每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得2分,每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三等奖得1分;累计不超过10分。排名第二、三的承担单位按50%计算 | 0-10 | |
7.知识产权(10分) | 三年内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经认定的农业新品种、取得临床新药批文)数量(10分) | 件/项 | 每获得1项临床新药批文得1分,每获得1件发明专利授权得0.5分,每获得软件著作权或经认定的农业新品种1项得0.2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0-10 | |
8.标准制定(7分) | 三年内作为牵头单位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7分) | 项 | 作为牵头单位,每主持制定1项实施的国际标准得7分;每主持制定1项实施的国家标准得5分;每主持制定1项实施的行业标准得3分;每主持制定1项地方标准得2分;参与标准制定不计算在内;累计不超过7分 | 0-7 | |
9. 开放合作课题(5分) | 三年内开放合作课题数量(包括对外开放本实验室课题及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等到实验室来做项目)(5分) | 项 | 每设立1项开放课题得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 0-5 | |
三.公共服务与经济效益(35分) | 10.公共服务(20分) | 三年内为企业等解决技术难题与关键技术的课题数(横向课题)(10分) | 项 | 每解决1项难题或关键技术课题得0.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0-10 |
三年内对外提供仪器设备共享和检测服务情况(10分) | 批次 | 累计对外提供服务50批次得0.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0-10 | ||
11.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情况(15分) | 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推广情况(含应用到临床)(5分) | 项 | 每转化、转让或推广1项得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 0-5 | |
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推广累计实现的利税(10分) | 万元 | 利税(效益)≥500万元, 每增加100万,得分增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5-10 | ||
100万元≤利税(效益)<500万元 | 1-4 | ||||
利税(效益)<100万元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