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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2022年度第五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2- 12- 08 11: 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秀洲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区安委办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全区查处的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嘉兴市巴斯夫塑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2022年5月23日上午,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巴斯夫塑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开展2022年度新入职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调查,嘉兴市巴斯夫塑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巴斯夫塑业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嘉兴市隆昌不锈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2022年5月24日上午,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嘉兴市隆昌不锈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与承租单位未签定2022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经调查,嘉兴市隆昌不锈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隆昌不锈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嘉兴市胜英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设备案。2022年5月16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嘉兴市胜英纺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各车间、作业场所、岗位均未见安全风险管控四色图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告知牌等现场管控措施;倍捻车间2名2022年新进员工未见三级教育培训考核记录;南侧整经机下经处红外线安全防护设施处于关闭状态。经调查,嘉兴市胜英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胜英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华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行政处罚案。2022年6月23日,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秀建综执移送字[2022]第018号):2022年5月25日对高照大厦项目施工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一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华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高照大厦项目施工单位期间,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区执法局处理。

2022年7月5日,经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核实,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高照大厦(暂定名)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发现该项目基坑施工论证方案未论证已在施工,出具了停工通知书(秀洲建质安字(2022)第84号)要求立即停止施工。高照大厦(暂定名)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华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华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嘉兴交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基坑施工作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华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5.嘉兴晟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2022年7月15日,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晟亚实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有三台动力电柜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生产作业现场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2年5月20日后新入职的70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经调查,嘉兴晟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编号2-7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晟亚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嘉兴市新嘉诚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2022年7月19日下午,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和新塍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新嘉诚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现场一名女性工人山某某,正在从事电焊作业,无法提供电焊工操作证。经调查,嘉兴市新嘉诚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新嘉诚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6起典型案例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体现了我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王店镇)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主动适应,扎实工作,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依法治安、严管严查的执法意识,进一步深化、细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