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330411JD060000/2022-20406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洪合镇 |
生成日期:2022-12-21 | 文号: | 来源:洪合镇 |
2022年城乡低保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办理流程和保障标准 | |||||||
|
|||||||
2022年城乡低保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办理流程和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1. 适用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嘉兴市2022年最新低保标准:1070元/人·月 1、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镇街道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后报至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3、区民政部门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 低保补助金额:区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5. 其他事项: 1、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街道。区民政部门以及镇街道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以下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3.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但是以下收入除外: (一)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特殊照顾人员的抚恤金等待遇; (二)政府、有关单位给予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四)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获得的社会救助; (五)其他特殊收入。 4.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是,有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 5.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6.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等。 7.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认定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和走访调查,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4.保障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一)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 (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 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7.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1. 适用对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 供养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3.2022嘉兴市最新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1763元/人·月 4. 2022嘉兴市最新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 1、特困集中供养护理补贴: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发207元/人;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发5月414元/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发1656元/人给供养机构。 2、分散供养护理补贴: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发104元给提供服务单位。 5. 申请办理程序:参照低保申请办理程序 6. 其他事项: 1、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2、镇街道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3、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街道,由镇街道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4、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自然灾害救助1. 适用对象: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2. 措施: 1、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3、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4、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6、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7、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临时救助1. 适用对象:本省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1、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4、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临时救助标准: (一)对发生以下情形的,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 2.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火灾等情形,家庭对象或个人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3. 申请程序: (一)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 镇街道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镇街道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街道审批,但应当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镇街道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区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①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②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③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④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救助1. 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1、户籍在市本级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2、医疗救助对象: (1)、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一类救助对象); (2)、农村“三老”人员、持有效期内《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人员、《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家庭(以下简称二类救助对象); (3)、因患大病,当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大于其家庭上年度经济总收入,造成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本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困难家庭人员(以下简称三类救助对象)。 2. 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各种补助之后,对自负医疗费用(不含自费,下同)给予救助,救助不限病种。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一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按80%进行救助。其中: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自负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2、二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按60%进行救助。 3、三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进行救助。 4、儿童两类特殊疾病救助:市本级户籍的0~14周岁(含14周岁)患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病种的参保儿童,实行特殊病种的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按自负部分的80%救助。 具有多重身份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开展救助。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0元。 3. 医疗救助程序: 1、上述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实时结报。具体结算办法按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方式实施。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实时结报的,由各镇(街道)受理后录入医疗救助系统后进行结算,经各区民政、社发局审批同意后上传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医疗救助资金直发到户。 2、三类救助对象: (1)救助人员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授权调查委托书暨承诺书、大病重病的诊断书、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接受单位或社会救助帮困情况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 (2)镇(街道)根据救助对象提供的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和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报销情况,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并录入市本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组织对申请家庭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并据此提出初步救助方案,报各区民政、社发局审批。经各区民政、社发局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3)各区民政、社发局将公示无异议的救助人员的情况与救助金额,经医疗救助系统结算后,上传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医疗救助资金直发到户。 (4)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当年度的医疗救助申请可在当年度提出,也可在下一年度的6月底前提出,具体救助标准按当年度政策执行。 3、儿童特殊疾病对象的救助,按上款(2)规定,由镇(街道)受理,报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费用初审后,录入医疗救助系统后进行结算,经各区民政、社发局审批同意后上传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医疗救助资金直发到户。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