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区政府有关部门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公告公示
索引号: 30411ZF0111114/2022-203124 有效性:
发布单位: 区消防救援大队 生成日期: 2022-12-02
文号: 来源: 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消防救援大队
生成日期: 2022-12-02
文号:
来源: 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2- 12- 02 11: 10 浏览次数: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办理实施主体、办事服务类型、办件类型、设定依据、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法、受理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结结果和年检、变更要求、是否开通预约服务、注意事项、联系信息、诉求渠道。

2 实施主体

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3 办事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4 办件类型

即办件

5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法

7 受理条件

7.1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7.2 该事项可委托他人办理。

8  禁止性要求

非公众聚集场所不需要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9 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前应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文件,对场所所在建筑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的且场所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向嘉兴市秀洲区政务服务(新城街道成秀路328号科创服务中心东附楼)2楼H岗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等途径在线申请。

10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

11 申报材料

11.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和基本信息登记表;

11.2 营业执照;

11.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1.4消防安全制度;

11.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6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①以上材料均为必要材料,通过网上拍照或扫描上传。

②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可以由消防部门通过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进行核实。

③网上上传文件格式为* .png 、* .jpg  、* .jpeg 、 *.doc、* .pdf 、*.cad等办公类型。每个文件4MB大小,禁止上传可执行文件。其中手机端程序进行申请,上传每个材料只允许一个文件,涉及多个文件的可制作成*.doc、* .pdf 等办公类型的一个文件上传。

12 承诺时限

承诺制: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13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4 办结结果和年检、变更要求

14.1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14.2无需年检。

14.3公众聚集场所内部装修(不含修缮)、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5 是否开通预约服务

16 注意事项

16.1场所在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登记时必须注册法人账号,申请人在网上登记申请时,进行实名认证(人脸采集信息作为本人申办证明),窗口登记时,窗口服务人员仅起到查询、协助登记录入的服务。

16.2受理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一律不予受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或“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16.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列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纳入浙江省信用监管体系和联合惩戒管理范畴,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17 联系信息

17.1 业务咨询电话:0573-82722533

17.2 监督投诉电话:0573—89990713、0573—12345

17.3 浙江政务服务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

17.4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政务服务(新城街道成秀路328号科创服务中心东附楼)2楼H岗

17.5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18 诉求渠道

18.1 申请人在申请告知承诺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8.2 申请人的申请告知承诺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8.3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申请告知承诺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