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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2-202395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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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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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2- 11- 01 15: 32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2021年民政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新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等文件,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为促进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配置资源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按照中央部委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特困供养救助工作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22年6月,在前期广泛调研基础上,起草《实施意见》初稿。6月下旬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并向区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经分管副区长李宇聪提审定后,形成征求意见稿。7477日,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区残联、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分局等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等 29个部门(单位)的意见,其中王江泾镇反馈意见1条:提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料护理费用按照救助供养协议按月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住院护理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区司法局反馈意见1条:提出该文件如需区政府(办)发文,属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在征求意见完毕后提交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7月5日-78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经区民政局办公室法制审查后,报区司法局审查。7月14日,区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实施意见》制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七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政策衔接、保障适度、自愿供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之首善之区建设。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

具有秀洲区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

包括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服务六个方面。其中: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嘉兴市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照料护理方面,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嘉兴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一是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各镇(街道)充分征求个人意愿,结合机构实际,合理安排集中供养。供养服务机构按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二是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提供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月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账户,日常照料护理费用根据不同程度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救助帮扶需求,按照救助供养协议,按月发放到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住院护理费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兜底保障。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需凭本人身份证,向秀洲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由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最后,由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

(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要求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全区统筹,可以采取毗邻镇(街道)协商共享服务的方式,也可以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服务内容主要是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供整洁、有序的场院生活环境,丰富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强化兜底保障职责,重点接收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并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置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以及配备不少于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

(七)保障措施

分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统筹、提升日常管理水平和严格绩效管理和监督四个方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总责。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区民政局负起主管职责。区财政局保证供养经费。区卫健、教育、住建、人社、医保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

四、重点讨论决策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议对我区《实施意见》内容进行商议,生效时间自发文起30日后实施。《秀洲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秀社救联席办〔2021〕1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嘉兴市秀洲区民政局

本《实施意见》由嘉兴市秀洲区民政局解读

联系科室:社会救助科

联系电话:0573-827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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