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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150000/2022-202098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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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2-10-20 |
文号: | 来源: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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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2-10-20 |
文号: | |
来源: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4%,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全区化肥、农药使用量较上年分别减少175吨、1吨以上,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出水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72.41%、85.81%。
二、重点工作
(一)土壤污染防治
1.加强土壤源头综合防治。
(1)扎实推进耕地土壤污染溯源和管控。根据《关于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31号)的技术要求,2021年已完成“源解析”阶段性任务,2022年应当针对已查明的非地质背景污染源,制订相应污染源管控与成效评估方案,明确逐个污染源的控源时限、控源措施和责任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后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方案上报我办,并于2022年11月10日前将管控与成效评估工作年度进展上报我办。(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水局参与)
(2)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年度任务。根据《嘉兴市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工作方案》(嘉环发〔2021〕120号),对2021年经排查需整改的涉重在产企业,应当于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水局、区资规分局等参与)
(3)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责任。督促落实自行监测制度,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要求,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详见附件1)制定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按规定上传“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仅限2022年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监测结果纳入监测年度报告和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督促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要求,对2021年新增列入重点单位名录的,督促相关单位在2022年11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度报告制度,对列入重点单位名录的,10月底前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经商局参与)
2.精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应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强化已采取安全利用措施的耕地和水稻、小麦等协同监测,结合全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及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区农水局牵头,区资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参与)
(2)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年度任务。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受污染耕地分类管控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完成年度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加强有安全利用类耕地水稻和小麦等协同监测,加强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成效评估核算,加强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粮食生产和粮食收购等环节的信息共享,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严格落实重金属超标粮食处置制度,进一步织密粮食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区农水局牵头,区资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参与)
3.扎实推进建设用地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
(1)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评审。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资规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建设用地地块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报告的评审工作,确定评审方式、申请受理途径、加强档案信息管理。自2022年起,每年11月15日前,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资规划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报告本年度评审工作情况(参见附件2),主要包括组织实施概况、技术报告一次评审通过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资规分局负责)
(2)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要求,以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地块为重点,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资规分局要切实加强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污染调查评估和管控修复等环节的信息通报共享,确保“应调查必调查”。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根据地块原用途,督促落实污染调查差别化要求,既要避免污染企业原址调查不到位,也要避免过度调查。区资规分局要根据污染调查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地块用途,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把关,确保“不移出名录、不发证”。区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区资规分局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动态评估,2022年上半年、全年各组织一次安全利用率核算,核算方法见附件3。(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区资规分局参与)
(3)落实调查评估和修复质量监管措施。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结合建设用地污染调查报告评审,有针对性开展布点方案编制、采样和检测等环节的质控抽查,对属于浙环发〔2021〕21号文所列重点行业企业原址地块的,对其污染调查报告上述环节进行抽查;对其它地块的调查报告,抽查比例不低于10%。经抽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责令补充调查、重新申请评审,对相关技术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并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予以惩戒。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修复管控工程二次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施工期的巡检抽查,督促落实公告牌设立、污染土壤转运报告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
加强重点企业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对列入《地下水污染重点企业清单(第一批)》的在产企业(详见附件4),要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纳入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对查明地下水污染严重的在产企业,要督促其按要求编制并落实污染风险管控(治理)方案,全区列入清单内的8家在产企业要编制完成管控(治理)方案,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方案编制和落实情况的监督,组织专家逐个审定并督促落实,于2022年11月底前列表上报辖区内地下水污染严重在产企业管控(治理)方案编制情况及措施落实情况。(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深化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
(1)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化农业投入源头减量,健全肥药减量技术体系,做好省市水稻、油菜、小麦区域施肥用量指南的宣传指导,全区推行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15.5万亩、绿色防控技术推广17.2万亩,化肥、农药分别减量175吨、1吨。加快肥药废弃包装物、农膜回收提质拓面,规范落实废旧农膜回收台账制度,全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农膜回收率均达到90%以上。深入开展畜禽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加快推进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推进农田氮磷拦截生态系统建设,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全区新建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1条。(区农水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
(2)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监督指导。根据长三角地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试点工作要求,在水环境敏感地区、大中型灌区、农业污染强度较高的灌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许可制度,严格畜禽养殖环境监管执法,依法督促落实相应污染治理措施。(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水局参与)
2.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1)全力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对照《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规范》,以新时代美丽乡村达标村建设为载体,以农村厕所革命、村容村貌提升、田园环境整治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实现新时代美丽乡村达标村全覆盖。(区农水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2)深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数字赋能,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四分四定”体系,全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区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60%以上、资源化利用率基本达100%。(区农水局负责)
(3)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水环境功能重要区、人口相对集聚区、乡村产业发展重点区等区域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提标改造,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水平。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新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10个,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出水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72.41%、85.81%。(区住建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全面核准确定辖区内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和限值,对日处理规模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全覆盖、年度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对处理规模20t/d以下的处理设施(含户用设备),监测比例不少于25%。(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水局配合)
(4)健全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发现机制。要坚决守住农村黑臭水体防反弹这根底线,坚决杜绝农村黑臭水体瞒报漏报情况的发生,结合乡村振兴,健全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发现、小微水体水质维护长效机制,实现发现一处、整治销号一处。(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水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推进。有关部门围绕深入打好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各自条线年度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要对标对表、狠抓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完成目标任务。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牵头抓总、协调各方,加强关键指标和重点任务的调度,按季度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12月20日前上报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具体见附件5和附件6。(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区资规分局等参与)
(二)完善政策制度。围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一件事”改革,进一步完善各环节政策标准。完善调度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对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季度调度。(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水局、区资规分局等参与)
(三)多方筹措资金。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加强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国家和省级试点示范的资金保障。围绕“十四五”和年度重点目标任务,积极谋划重大工程项目,充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加强中央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监管。2022年应当申报符合中央专项资金入库条件的土壤、地下水项目至少1个。(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四)严格执法监管。将重点单位落实《土壤法》相关义务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对未按要求落实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等要求的,应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向土壤、地下水渗排偷排污染物等严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