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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秀洲区2021年度第四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1- 09- 07 10: 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秀洲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区安委办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近期全区查处的2021年第四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嘉兴欧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案、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案

2021年6月8日,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对嘉兴欧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嘉兴欧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液化气瓶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汇流排未设置紧急切断阀、未设置通风系统)。经查明, 嘉兴欧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间未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修订版)第10.6.6条、《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第7.0.3条、第7.0.10条等规范的规定在该气化间内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紧急切断阀及相应的通风系统。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嘉兴欧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八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欧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嘉兴市恒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21年8月3日,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南塘2号13幢1楼东的嘉兴市恒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2021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发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秀综责改字[2021]第03-0010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之前整改完毕。经复查,嘉兴市恒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已整改完毕。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恒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嘉兴长禧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2021年4月13日,秀洲区“两客两货”领域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组在嘉兴市秀洲区盛安路长禧物流园区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56109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该车辆于2021年1月1日10点10分从江西新余市渝水区出发运送玩具,于当日17点59分到达湖北省武汉市,费用由嘉兴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年底结算。经检查相关证件,浙F56109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在2020年9月30日后已处于注销状态。嘉兴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嘉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秀洲直属队依法对嘉兴长禧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4.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未经许可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1年6月28日,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新塍镇洛东村姚家簖43号厂房内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天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车间旁房屋内存放工业气瓶109瓶(40L/瓶),其中氧气18瓶(1瓶为空瓶)、氮气19瓶(7瓶为空瓶)、乙炔14瓶、二氧化碳12瓶(5瓶为空瓶)、氩气28瓶(18瓶为空瓶)、混合气18瓶(8瓶为空瓶)。经调查,该存放场所为新塍镇洛东村姚家簖43号厂房房东陈利英实际使用,陈利英长期在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担任业务员。为提前备货,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业务员陈丽英于6月25日左右通知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发货仓库将工业气瓶送货至新塍镇洛东村姚家簖43号,并将工业气瓶存放至房屋内待后续配送。经采样送检,新塍镇洛东村姚家簖43号房屋内存放的氧气、氮气、乙炔、二氧化碳、氩气、混合气均为危险化学品。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经营,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存在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藏室之外场所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1年4月29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棉布车间气化室使用危险化学品汽油(易燃液体)做燃烧介质,现场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部分电器未采取防爆措施(使用非防爆电机),气化室与散毛车间之间未采用防爆措施(未采用实心砖墙或防爆窗)。执法人员出具了《现场检查记录》(秀洲)王江泾检记〔2021〕58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秀洲)王江泾责改〔2021〕58号,责令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前完成上述安全隐患内容的整改。2021年5月25日,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整改复查延期至2021年6月12日。经审核同意延期复查后,2021年6月21日,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至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复查,发现其仍未采用防爆电机,隔离防爆墙也未砌筑完。经调查,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汽油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危险化学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对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棉布车间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棉布车间负责人钱炳荣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隐患逾期未改正被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上海汉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21年5月18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在王江泾镇东风村村部南的厂房内发现高浓酸1000公斤、染色酸(CAH红标)2875公斤、HS-1278粉剂1400公斤、HS-308A液体1125公斤,现场另存有若干其他化工助剂和塑料制品。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对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并采样。该厂房为嘉兴市新飞腾塑业有限公司所有,上海汉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从2020年4月开始租用,用于存放上述化学品。厂房内的塑料制品、设备为嘉兴市新飞腾塑业有限公司尚未搬离物品。经采样检测,染色酸(CAH红标)为金属腐蚀类危险化学品,虽然该危险化学品不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内,上海汉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该危险化学品不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但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上海汉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对上海汉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