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区政府工作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 > 其它信息 > 行政执法

关于秀洲区2021年度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1- 09- 07 10: 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秀洲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区安委办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近期全区查处的2021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亚曦纺织整理(嘉兴)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锅炉案

2021年2月25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亚曦纺织整理(嘉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台使用的锅炉超期未检,亚曦纺织整理(嘉兴)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3月29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亚曦纺织整理(嘉兴)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叁万元整。

2.嘉兴市明敏纺织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4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秀洲区王江泾镇虹阳村的嘉兴市明敏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台简易升降机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现场未提供此升降机的相关出厂资料、检验报告等材料。4月2日,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兴市明敏纺织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5月31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嘉兴市明敏纺织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并处罚款叁万元整。

3.嘉兴长禧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2021年4月13日,秀洲区“两客两货”领域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组在嘉兴市秀洲区盛安路长禧物流园区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56109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该车辆在2021年1月1日10点10分从江西新余市渝水区运送玩具在当日17点59分到达湖北省武汉市,费用由公司年底结算。经检查相关证件,浙F56109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在2020年9月30日后已处于注销状态。嘉兴长禧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目前,该车辆已暂停使用。2021年4月25日,嘉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秀洲直属队依法对嘉兴长禧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4.博优金属材料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2021年4月14日上午9时25分,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博优金属材料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企业车间外设置有3立方米的液氮储罐,根据企业提供的浙江南开气体有限公司2020年5月30日至2021年4月6日的供货单,液氮供货总量为17.35吨。博优金属材料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5月13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博优金属材料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嘉兴市鑫圣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

2021年4月14日上午10时35分,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市鑫圣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企业三楼东南角设置有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现场未张贴仓库标志标识,仓库内部分电气线路未采取防爆型,现场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人体静电消除器等可靠安全措施;仓库外为调漆室,未设置实体门与调漆室进行隔断,调漆室内排风扇和电气线路未采取防爆措施;三楼拉漆室内部分电气线路未采取防爆型,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人体静电消除器等可靠安全措施,现场未设置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标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5月13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鑫圣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浙江辰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

2021年4月13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辰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企业西南角设置有危险化学品仓库,仓库南隔间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环氧乙烷和二氧化碳混合物气瓶(环氧乙烷含量40%)9瓶,10KG/瓶,氮气1瓶,40KG/瓶,北隔间内储存乙醇、丁酮等危险化学品,均未张贴安全周知卡,现场摄像头未采取防爆型,未设置防泄漏、洗眼器、静电释放仪、气瓶防倾倒等安全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5月13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辰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