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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10000/2021-190205 有效性: 废止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9-07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08〕58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000000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9-07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08〕58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07 10: 4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秀洲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障全区农村公路的完好畅通,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穿越城镇建成区、工业(功能)区或近期城镇发展规划区域而成为城镇道路的县道路段划入城市道路管理养护范围,并随着城镇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具体的管理养护内容根据现行发布的有关养护规范确定,并以路面平整、横坡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与沿线安全设施完好、公路绿化符合要求等作为养护目标。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范畴,组织、协调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重大事项,履行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农村公路畅通的职责,并授权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内设农村公路管理科(股),新增编制3人,对县道分片设置公路管理站进行日常养护。各镇、街道在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交管站)牌子,安排编制1-4人,在现有镇、街道编制人员中协调解决,业务上接受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六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规划与建设,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验收。

(四)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普查工作,调整农村公路数据库。

(五)组织对县道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工程及较大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的技术方案论证和实施。

第七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编制管理养护县道及其大中修、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议计划,具体负责县道公路水毁、台风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公路抢修和修复工程。

(二)实施县道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护公路施工秩序,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农村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和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行业工作,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检查、监督、技术指导与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提前介入并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及工程交竣工验收。

(五)做好县道公路路况、交通流量情况的调查统计和乡道、村道公路路况、交通流量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按照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保证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运作。

(二)负责编制乡道、村道公路新改建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及资金筹措,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落实并监督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做好乡道、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绿化管护,协助做好路政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配合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大中修和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的政策处理及协调工作;负责做好乡道、村道水毁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公路抢修和修复工程。

(五)落实镇(街道)公路管理养护站人员和经费,加强对公路管理养护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明确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内容和目标,建立有关考核制度。

第九条  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主要职责:

(一)提出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大中修和危桥改造工程计划建议,并按照批准的计划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做好乡道、村道公路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涉路隐患,制止擅自侵占公路、毁坏公路等违法行为。

(三)积极配合区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道、村道公路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乡道、村道公路路产损失的索赔工作。

(四)协助并做好农村公路与桥梁普查、公路路况、交通流量等有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条  区发展与改革、财政、人事劳动、公安、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农经、水利、审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而实施的日常保养、各类维修工程。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

第十三条  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建设,各镇养护用房(含交管站办公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仓库、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并配置巡查车1辆及相关办公设备,同时配备必要的养护工具,验收达到标准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含装备)。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市场化运作或委托养护公司进行养护,其中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也可采用个人分段承包的形式进行,并逐步对其建立市场化运作养护机制。所有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均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养护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加快养护信息系统建设,为养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并逐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机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  区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九条  加强农村公路规划的建筑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及地面构筑物,确需在此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经区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村道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及地面构筑物时,其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参照乡道控制间距。

第二十条  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应按国标设置标志标牌和其它相应的安全设施,并对其进行及时维修和定期保养。公路建设业主应将标志标牌等安全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未经区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县道、乡道、村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区国土、规划与建设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的控制距离,审批临近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农村公路路产完好,确保公路安全运行,可以对全区农村公路采取限高限宽保护。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九条有关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相关活动和加强保护公路设施等规定适用于我区村道公路。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经费应用于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维修、购置道路养护路政管理巡查车、道路养护管理和路政协管,其中管理经费支出不高于30%。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对县道公路小修保养的补助资金不低于每公里7000元。乡道、村道公路视年度管理养护综合考评情况,每年安排乡道养护补助资金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村道每公里不低于2500元。各镇、街道配套养护资金乡道每公里不低于1500元,村道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

第二十六条  乡道、村道公路大中修工程经费由镇、街道负责筹集,工程通过区级验收后,区财政按工程决算价给予适当补助。县道大中修、危桥改造和水毁等专项工程按相关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乡道、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应列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由区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将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的兑现与管理养护工作实绩挂钩,根据检查情况,结合日常工作水平进行综合等次评定,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拨付养护经费,具体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并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市场管理、工程管理的惩防体系,切实防止贪污、挪用、舞弊、渎职行为的发生,对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区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镇村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秀洲政发[2005]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8关于印发秀洲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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