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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1-190110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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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06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3〕126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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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06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3〕126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喷水织机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喷水织机行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喷水织机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喷水织机企业(户)、喷水织机废水集中处理站(以下简称“处理站”)。
第三条 按照“控新治旧、集中治理、规范管理、提升产业”的原则,严格行业准入,加大治污力度,坚决遏制无序发展势头,逐步改善全区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镇两级政府及相应的职能部门建立喷水织机长效管理机制,强化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实施网格化管理。
第五条 各相关镇政府为第一责任单位,成立喷水织机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喷水织机污染治理和日常监管工作。
各相关镇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组建由企业服务中心、环保中队、城管中队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监管队伍,建立每月巡查和台账登记制度,定时清点喷水织机数量,加强对喷水织机污染整治和监管工作。要切实发挥镇级污水处理公司在处理站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各行政村(社区)要配合镇政府做好喷水织机污染治理工作,并配备1~2名环保联络员,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喷水织机企业(户)及处理站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 健全区喷水织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开展联合执法,强化监督检查。
区经济商务局负责喷水织机产业转型提升工作,制定和实施喷水织机行业有序用电方案。
区环保局负责监督喷水织机污染治理和日常环保执法监管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喷水织机企业(户)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喷水织机地表水取水管理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喷水织机企业(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参与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喷水织机企业(户)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喷水织机废水处理站用地报批及喷水织机企业(户)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区税务部门负责喷水织机企业(户)的依法征税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无照喷水织机经营户的查处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对非法生产、违法排污和私拉乱接电线及拒不执行有序用电规定的企业(户)采取停限电措施。
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行政执法中妨碍公务违法行为,对违反公共安全和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喷水织机管理
第八条 对处理站规划收集区内的喷水织机企业(户),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统一纳管处理,确保纳管处理率达到100%;对不纳管处理的予以关闭。
第九条 对处理站规划收集区外的喷水织机企业(户),经区、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原则上以50台以上的企业为主体,采取“以大带小、能联则联”的原则,通过建设联建站(视为处理站,纳入统一监管),最大限度地将周边企业(户)的废水收集处理。对无条件纳管处理的予以关闭,镇政府要在转产转业上予以支持,具体补助标准参照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相关政策。同时,电力部门要采取停限电措施,确保其日后无法从事喷水织机生产。
第十条 严禁区域内企业(户)擅自增加生产设备扩大生产,一经发现由电力部门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如确有发展需要,要在处理站能力允许的前提下,按照区域“总量控制、等量置换”的原则,且污水入网费按2倍以上征收,经区、镇两级相关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电力准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喷水织机企业(户)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主体职责,建立“一厂一档”、“一厂一策”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喷水织机企业(户)要自觉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具体征收办法由区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在管网、设备抢修期间,喷水织机企业(户)要根据情况自觉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
第十四条 喷水织机企业(户)未按时上缴污水处理费的,处理站暂停接纳其污水,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电力部门对其停限电7~30天;累计3次未按时缴费的,处理站有权解除委托协议。
第四章 处理站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处理站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社会、经济和环保等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处理站主要承担纳管企业(户)的废水收集、集中处理、污泥处置、处理设备维护等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处理站应根据规模大小安排2名以上专职人员加强日常运行管理,确保设施24小时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和污泥无害化处置。
第十八条 处理站应建立健全运行记录台账资料,加强内部管理责任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处理站应做好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工作,便于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及企业、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处理站应具备水质常规指标(CODcr、pH)的自行监测能力,原则上每个站配备1个化验室,及时掌握废水排放浓度状况。处理站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列入省控以上的处理站必须安装DCS中控系统。同时,在处理站醒目位置设置在线监控电子显示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处理站要积极推进中水回用和废水提标改造等工作,统一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二十二条 处理站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每个站要配备原则上能容纳4小时以上废水量的应急池,确保设备故障停运时废水不外流。
第二十三条 处理站应与纳管企业(户)签订废水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时收缴1000~1500元/台的废水入网费。
第二十四条 处理站负责按月足额收缴废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浙价资〔2012〕199号文件执行,原则上不高于每立方米2.4元的标准,具体收费办法由各镇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处理站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鼓励处理站委托专业的污水处理运行公司运营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第二十七条 处理站要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私设暗管、污水偷排漏排、超标排放,以及不按规定处置污泥等环保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