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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1-190096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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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06 |
文号: | 秀洲区人民政府令〔2008〕8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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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06 |
文号: | 秀洲区人民政府令〔2008〕8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本区的地名标准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名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适应现代城乡建设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本区区域内(除市地名办管辖区外,下同)的地形区域名称,河、湖、荡、塘、港等地形实体名称和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区、镇(街道)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村、居民区名称;
(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四)自然镇、自然村、住宅区、城镇、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街(路)、巷(弄)等名称和街巷门牌(含楼幢、单元、户室牌);
(五)十二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六)铁路、公路、航道、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水闸等交通、市政、水电设施名称;
(七)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全区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设置地名委员会,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区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区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准地名;
(三)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四)编制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六)编辑地名图书,审核各类公开或者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
(七)组织地名学术研究,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八)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九)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处罚违法行为的建议,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民政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地名日常管理工作。
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以及各类经济区域、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辖区范围内的地名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地名办的指导。
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文化体育、规划建设、交通、水利、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工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原则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尊重当地居住人的意愿;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用字规范,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三)一般不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区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本区地名;
(四)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派生地名一般应当与主地名统一。
第七条 在下述规定范围内的同类地名应当不重名,并避免同音:
(一)在本区范围内的村、居民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
(二)在本区任何一个镇、街道范围内的自然镇、自然村;
(三)在本区任何一个城镇(建制镇,下同)、经济区域内的广场、公园、路、街、弄、巷、住宅区、专业市场和第三条第(五)项中的各类的地名。
第八条 下列地名应当予以取消并重新命名:
(一)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地名;
(二)极为庸俗或者带有侮辱性含义的地名;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地名。
第九条 地名冠名可以有偿使用,但须从严控制,规范管理。
第四章 地名命名、更名和编制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镇、街道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和更名,以及其他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一)村、居民区、自然镇、城镇等名称,以及城镇(含自然镇)内路、街、弄、巷、住宅区、公园、广场等名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区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内的路、街、弄、巷、住宅区、公园、广场等名称,由其管理部门申报,经区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本区管辖的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长途汽车站、专业市场、十二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主管部门申报,经区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门牌编制实行门牌证制度。门牌证由地名主管部门统一颁发。使用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省、市地名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 区地名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地名。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含自然镇)、街道、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路、街、弄、巷、住宅区、自然村、交通要道、名胜游览地、纪念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均应设置地名标志:
(一)城镇(含自然镇)、街道、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中的路、街、弄、巷、住宅区地名标志,包括平面分布图和门牌,以及乡村中的牌(碑)、指路牌、示意图和门牌等乡村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负责;
(二)交通水利和文物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公园、风景点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由区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各类地名标志规格、式样、布局、书写内容由区地名管理办公室审定,并按照GB17733.1《地名标牌 城乡》的国家标准统一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制作、设置和更换。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或移动地名标志的,需报地名主管部门批准,所产生的费用由更换或移动地名标志的单位承担。
地名标志制作、设置、更换和维修收费的办法及收费标准,由地名机构制订、物价部门核准。
第六章 标准地名
第十六条 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书写,其罗马字母拼写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拼写。
第十七条 下列范围中使用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
(一)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部门的文告、文件、协定、报纸和书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地图、教材和各类典、录、志等书籍;
(三)标有地名的各类标牌、印鉴、票证、广告;
(四)邮件传递、工商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
第十八条 地名密集的出版物,如地名录、地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工商企业名录等,出版前应当送区地名委员会进行地名审定。
第十九条 新开发建设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名称,必须为标准地名,并按规定设置地名标志。下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有关事项时,必须查验有关地名批准文件,并使用标准地名:
(一)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管理确定公民住址时,涉及新增地名的,必须查验有关地名批准文件,并使用标准地名;
(二)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主要项目名称的确定时,涉及地名的,必须查验有关地名批准文件;
(三)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时,要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房产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查验有关地名批准文件,并使用标准地名;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六)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时,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民政局给予处罚:
(一)擅自命名、更名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执行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代为改正,其改正所需费用由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代为改正,费用由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三)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每日100元的罚款;
(四)擅自移动、涂改、损坏、涂污、遮挡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代为改正,其改正所需费用由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五)未经审定擅自出版地名密集出版物的,责令停止履行,没收获利所得,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统一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五届区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4号令《嘉兴市秀洲区地名管理办法》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