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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10000/2017-175499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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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7-11-27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7〕79号 | 来源: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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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7-11-27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7〕79号 |
来源: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林、渔)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秀洲区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秀洲财执农〔2015〕671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秀洲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的各类农(林、渔)业项目。农业救灾资金、以奖代补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等资金不适用本办法。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条 农业项目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规范实施、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建立区农业发展项目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农经局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水利局、区农经局、区供销合作总社、区国土分局分管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经局,分管产业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区农经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技术指导、项目验收、绩效自评等;区财政局负责政策制定、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与监管、绩效评价等;各镇(街道)负责项目组织申报、日常管理、项目初验等;建设主体应编制项目方案、申报与实施项目和规范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农业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秀洲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秀洲农〔2016〕118号),建立区级项目库。申报中央、省、市和需区级立项的农业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七条 各级专项资金下达后,区农经局根据要求编制申报指南并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镇(街道)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传达信息,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如实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真实性作出承诺;项目申报材料由镇(街道)初审并填写《秀洲区农业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后一并上报区农经局。
第八条 区农经局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单数),由项目管理、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 。
第九条 专家组根据项目基础条件、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提出评审意见;区农经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重点领域、扶持对象和扶持环节以及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及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拟立项的项目与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后,经区农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库信息采集系统”。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区农经局和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要确定项目管理负责人,并加强对建设单位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解决在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实施、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负总责,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和实施时间等,如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调整或终止时,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要求定期如实向镇(街道)上报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要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上报区农经局。
第十四条 区农经局要加强项目业务指导、日常管理,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重点项目开展中期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规范项目建设,加快建设进度。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区农经局或镇(街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价或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大额资金应实行转帐支付,支付凭证必须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区农经、财政部门可按照立项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预拨部分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补助资金。实施报账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报账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不按规定完成建设内容和使用资金的,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镇(街道)初验通过后报区农经局。区农经局审核后,组织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秀洲区农业项目验收表;
(二)项目总结;
(三)项目申报资料;
(四)项目立项文件及调整批复文件;
(五)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和竣工验收单等资料;
(六)项目财务资料,项目审价或审计报告;
(七)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照片,宣传资料等;
(八) 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规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要求办理报批手续;项目资料档案是否完善。
(二)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
(三)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翻阅资料、查验凭证等,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项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项目验收要求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取消其三年内财政补助项目申报资格。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虚假合同、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恶意欠缴土地流转费的;
(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环境质量事故被媒体曝光或处理的;
(四)其它违规违纪情况的。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实行农业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重点农业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主要评价项目目标设定、完成情况、组织管理、资金落实、财务核算、实施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镇(街道),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8月12日起实施,如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立项项目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规定办法实施。原《秀洲区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秀洲农〔2015〕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秀洲区农业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 |||
申报单位 | |||
申报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建设地点及主要建设内容 |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本单位保证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完整,与其他各类财政补助项目无重复申报,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审核意见(包括项目可行性、规范性审核):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