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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10000/2017-175498 有效性: 废止
发布单位: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17-11-27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17〕59号 来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000000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17-11-27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17〕59号
来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06 18: 0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14〕86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国土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国土分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国土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农村居民建房进行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构建“统一高效、联动有力、纵横结合、各级参与”的工作格局。

各镇要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镇要设立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办公室,专门抽调4-6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居民建房日常巡查和管理、审查审批、“四到场”管理制度的落实。

各村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级组织要统筹安排好农民建房计划,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和报告不符合农村居民建房审批要求的建房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区住建部门负责农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区规划部门负责对新市镇社区、新农村社区以及示范村以外美丽乡村点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或备案工作,做好对各镇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审批的指导工作。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各镇开展日常巡查,加强土地执法抽查,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积极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建房管理工作。

(四)区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实施及与村庄布点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落实用地空间、指标,做好农村居民宅基地相关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五)各镇作为农村居民建房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审批管理工作,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加强监管,落实巡查队伍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六)村级组织作为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本村农村居民建房实施计划,受理审查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做好土地征用工作,统筹安排“1+X”点和美丽乡村点内建房用地,加强建房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审批服务

(一)优化规划。在已批准村庄布点规划基础上,进一步根据村庄实际情况和农村居民意见,在保证节地率和规划居民点数量基本不变(或在镇域内建设用地量和居民点数统筹平衡)的前提下,可以适当优化村庄规划布局。新农村社区点和传统特色村落都要编制村庄规划设计,提升村庄建设水平。要注重风貌设计,坚持高标准建设,凸显江南水乡特色。

(二)编制计划。各村作为村级民主管理的主体,要根据农户申请建立农村居民建房需求滚动项目库,编制农村居民建房年度计划。要严格审查农户建房资格、申请材料,按照农户住房实际困难情况、结合土地复垦要求等实行打分排序,并进行公示。镇国土所、城建办要提前介入,对土地是否符合复垦、房屋危旧实际情况等进行现场踏勘。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上报农村居民建房打分排序情况、征地落实情况、用地指标可落实情况等,确定各村建房具体名单

(三)保障指标。要充分利用土地整治政策,依靠土地整治为主解决建房用地指标紧缺问题。各镇每年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中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至少20%以上要用于解决不符合整治要求的零星农村居民搬迁和无房户、危房户建房。年度农村居民建房计划单列指标要专项专用于无房户、危房户建房。年度计划指标要提留一定比例安排农村居民建房。各镇要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严格执行1+X”村庄布点规划,严格控制户均面积。

(四)规范审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管审查、镇管审批、区管转用”的模式实行审批。落实用地指标的农村居民,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查通过后报各镇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办公室受理,由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办公室召集镇城建办、国土所、村民委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拟审批对象的规划选址、用地面积、旧房处理等符合审批要求的,由城建办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国土所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建房管理。严格落实农村居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综合验收到场(房屋四至位置、占地面积和建筑高度验收),由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镇城建办、国土所和村民委相关责任人员到场签字。农村居民建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区国土部门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及验收资料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二)加强违建巡查。农村居民建房经依法批准后实行挂牌施工,列入农村违占违建执法管控巡查范围。各镇要依托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协调开展农村违占违建行政执法巡查工作。每个村落实1名专管员(由1名村干部担任),每个组落实小组长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的监管。要严格控制移位建房、超面积建房、超高度建房等情况,杜绝未经批准以危房翻建名义建房的行为。对未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建房的农户,按规定予以处罚,不予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证。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各镇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对查证属实的违法农民建房行为,奖励举报人500/户,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对农村违占违建行为的监督。

(三)注重协调指导。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协调指导力度,切实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和服务。要开展农民建房业务培训,不断研究新情况、新政策,破解农民建房管理过程中碰到的新问题,定期通报农民建房工作情况,总结管理工作经验,持续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指导和全面监管。

五、进一步加强责任落实

强化考核奖惩。将农村居民建房情况纳入耕地保护工作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并纳入区对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国土分局)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抽查,发现有规划布点外建房的,取消当年度该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奖励。

(二)强化责任追究。根据《秀洲区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精神,结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抽查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强化对农村居民建房监管责任的追究。对村主要负责人、专管员、小组长,出现农民违法建房没有及时发现的或者发现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制止的,发生1-2起,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等;发生3起以上,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对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办公室、城建办、国土所、行政执法中队,出现农民违法建房不及时处理的,发生1-2起,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等;发生3起以上,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对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出现农民违法建房,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批评、通报等处理。对区级相关部门,未能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推诿扯皮、缺乏担当,对各镇工作指导不实、支持不力,产生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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