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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10000/2021-190145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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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06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03〕46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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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06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03〕46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嘉兴市秀洲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秀洲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
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无论是否实行项目承包制,其用工主体都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法人要对工程项目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负全责;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委派,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时应填报《工程开工劳动管理备案登记表》送区建设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应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预付2%的工程总金额作为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保证金,交指定银行专用帐户,最高金额为20万。如企业发生工资拖欠、经协调后仍不及时支付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总承包商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在保证金中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工程竣工3个月后返还保证金余额。具体收付办法由区建设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工资支付管理,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必须编制工资表,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可由项目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应当在工资单上签名,工资单由企业妥善保存。
建筑施工企业每季最后一个月25日前编制《工资支付季报表》送区建设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建筑施工企业不报送《工程开工劳动管理备案登记表》、《工资支付季报表》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直至行政处罚;同时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属建设单位责任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又未妥善处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新开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六、因发生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民工群体性越级上访,有关部门已告知企业处理仍不解决问题的,从第二次群体性越级上访之日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该企业在本区域内工程招投标六个月,停止该项目经理在本区域内工程招投标十二个月;因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该企业在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十二个月,停止该项目经理在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直至取消项目经理资格;若外地施工企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清退,并书面报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开工劳动管理备案登记表
2、工资支付季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