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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10000/2021-190126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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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06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09〕112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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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06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09〕112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嘉兴市秀洲区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秀洲区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浙财综字〔2009〕1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29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且未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要求的,均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第三条 各镇、街道、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应当编制辖区内河道规划,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报批时,应当按规划提供相应设计单位设计的新开河道的工程图纸,区水利局根据报批施工设计图进行审批,待工程完成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四条 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按《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础设施项目占用重要水域的380元/平方米;
(二)基础设施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的330元/平方米;
(三)非基础设施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的750元/平方米;
(四)基础设施项目临时占用重要水域的5元/月·平方米;
(五)基础设施项目临时占用非重要水域的4元/月·平方米;
(六)非基础设施项目临时占用非重要水域的10元/月·平方米。
第五条 占用水域补偿费按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审批权限,实行“谁审批、谁收费”的原则,区水利局是我区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经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且需要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同时,明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期限,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第七条 收取的占用水域补偿费按规定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并按本规定及时补助到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建设项目须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的,除上缴省、市10%以外的部分,区别不同项目性质确定不同比例实行先缴后补政策。
(一)“两新”工程中涉及居民小区建设的项目按100%补助;
(二)政府和各开发区及其下属国有公司出资建设的其它各类项目按90%补助;
(三)非政府和各开发区及其下属国有公司出资建设项目及临时占用水域项目不享受先缴后补政策;
(四)2008年1月1日后审批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缓交的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在2009年年底前缴清,逾期未缴的,不再享受先缴后补政策。
第九条 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分成补助款应当用于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其主要内容是指为补救水域功能或兴建替代水域进行的工程勘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等。
第十条 占用水域补偿费分成补助款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要求,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编制占用水域补偿费分成补助项目,报区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区发改、水利、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占用水域补偿费分成补助款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如遇上级新的有关文件出台,按法律法规和新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秀洲区规范工业园区(开发区)水域管理办法》(秀洲政发〔2003〕21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