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秀洲区区级国库集中收付试点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秀洲区区级国库集中收付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秀洲区区级国库集中收付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秀洲区区级国库集中收付试点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适应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会计核算上出现的新变化,根据《关于印发秀洲区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秀洲区区级国库资金支付暂行办法》,参照市财政局《关于工资直接支付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嘉财库[2006]1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专户会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专户会计对通过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每天报来的分预算内、外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或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或预算外支出。
财政总预算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财政专户会计分录为: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专户会计将各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账户支取数与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每天报来的分预算内、外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或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或预算外支出。
财政总预算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财政专户会计分录为: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一)财政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核算的特点,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已结报支出(编号213)”两个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专户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载(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其他专项支出要纪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银行办理直接支付和资金清算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当天发生的直接支付资金数;借方,登记当天向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的清算冲销数;本科目当天资金清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清算完毕后,本科目贷方余额应等于预算支出明细账的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专户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的有关支出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二)财政支付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按一般预算、基金预算、财政专户和政府预算支出科目的类、款、项级科目及预算单位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专户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三)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每日将分预算内、外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或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或财政专户会计清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四)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或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登记预算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专户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五)年终,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将支付资金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专户支出
(六)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对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批准下达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账户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登记备查。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存款”总账科目(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用来核算单位的授权支付业务;在收入类 “拨入经费”、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二级科目。
(二)财政直接支付的记录。
预算单位根据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为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入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上述预算单位若系二级或基层单位的,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转“拨出经费”。
(三)财政授权支付的记录。
预算单位按照核定的授权支付额度自行开具支付指令从授权支付账户转账、或按照核定的现金使用额度从授权支付账户支用现金时,根据代理银行退回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联列报支出,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单位零余额账户存款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单位零余额账户存款
在列报支出的同时,登记收入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单位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
借:单位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上述预算单位若系二级或基层单位的,其主管部门应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作“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转“拨出经费”。
(四)预算单位对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批准下达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账户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登记备查。
(五)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其他资金收支、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各项基金和往来款项、垫付现金等。
(六)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
四、若干账务处理
(一)统发工资的会计处理。
<一>财政支付中心的会计处理
1、支付中心根据“实发工资”直接支付计划将实发工资划入代发银行账户后,凭代理银行退回的直接支付凭证回单联确认支出。编制会计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专户支出(实发工资数)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实发工资数)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实发工资数)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实发工资数)
2、支付中心根据“个人所得税”、“社保金”和“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计划将代扣代缴款项划入有关单位账户后,凭代理银行退回的直接支付凭证回单确认支出。编制会计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专户支出(代扣代缴数)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代扣代缴数)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代扣代缴数)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代扣代缴数)
<二>工资直接支付单位的会计处理
1、支付中心将实发工资划入代发银行账户后,预算单位根据工资发放清册应发工资数和单位承担的社保缴费及公积金确认支出,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直接支付凭证单位记账联(实发工资数)确认财政拨入数,两者差额确认为暂存项目。编制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应发工资数)
经费支出、事业支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公积金部分)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实发工资数)
暂存款、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数、其他扣款)
2、支付中心将代扣代缴款项划出后,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直接支付凭证(或一户通)记账联,由暂存款转作财政拨入数。编制会计分录:
借:暂存款、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数)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代扣代缴数)
3、预算单位根据“其他扣款”授权支付计划将其他扣款划出时,冲减暂存款,同时确认财政拨入数。编制会计分录:
借:暂存款、其他应付款(其他扣款)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其他扣款)
(二)现金的会计处理。
预算单位必须在用款计划核定的现金额度内按照《秀洲区区级国库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支用现金。预算单位需要现金支付时,应首先通过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形式办理;确需支付现钞的,先由单位“银行存款”资金垫付,取得报销凭证后再逐笔向单位零余额账户结报支出。会计分录为:
提取现金时:
借:现 金
贷:银行存款
报销付款时: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
贷:现 金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贷:现 金
同时,按报销凭证逐笔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将资金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划入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单位零余额账户存款
在列报支出的同时,登记收入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单位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
借:单位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三)年度结余的会计处理
1、行政、事业单位年内未完成的专项支出预算指标,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已完成的专项支出预算指标,财政予以收回。
2、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全额结转下年按规定使用。年终单位不作会计处理,但应登记预算指标帐,并与财政部门核对无误。
3、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根据年终决算要求和核定比例分配基金后,由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划入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分录为:
财政支付执行机构: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专户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贷:事业结余
借:事业结余
贷:结余分配
借:结余分配
贷:事业基金,专项基金
五、对 账
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财政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定期、及时地进行账务核对。
(一)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对账。
1、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结存、支出数。对账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
2、与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对账内容为预算内、外按部门分类、款、项的当月、累计支出数。对账单由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提供。
(二)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代理银行和主管部门对账。
1、与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对账内容为预算内、外按部门分类、款、项的当月、累计支出数。
2、与代理银行对账内容为“财政零余额账户”按单位分类、款、项的当月直接支付数,“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单位分类、款、项的当月授权支付数和授权支付额度结存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
3、与主管部门对账的内容为该主管部门汇总的预算内、外按单位分类、款、项的当月财政直接支付数、授权支付数和授权支付额度结存数。对账单由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提供。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与代理银行核对“单位零余额账户”当月支付数和授权支付额度结存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度会计报表逐级上报。
(四)年终,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财政支付执行机构、主管部门与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六、执 行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引起的会计核算改变的核算内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