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 > 减税降费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续

发布日期: 2021- 08- 09 15: 41 信息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嘉人社〔2016〕81号)的规定,我市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调整如下:

我市工伤保险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嘉人社〔2016〕81号),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比例、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自2019年1月1日起,除一类行业外,市本级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暂再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0.2%、0.2%、0.35%、0.45%、0.55%、0.65%、0.8%、0.95%。

目前,我区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的政策一直在延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工险函[2021]13)要求,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纾困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