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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1-187018 有效性:
发布单位: 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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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1- 07- 08 17: 13 浏览次数:
编码项目名称征收标准政策依据备注


教育


1
幼儿园保教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市本级民办公助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约定,以市本级公办幼儿园现执行标准为基础,在最高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浙价费〔2014〕58号
浙价费〔2013〕262号
浙价费〔2012〕368号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嘉发改物〔2018〕228号
嘉发改物〔2017〕208号
嘉发改物〔2014〕181号
嘉发改物〔2013〕122号


公安


2
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1)居留许可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财综〔2004〕60号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浙财综〔2005〕4号
浙价费〔2005〕20号


(2)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1500元/人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浙财综字〔2004〕146号


(3)永久居留证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浙财综字〔2004〕146号


(4)出入境证100元/人次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公通字〔1996〕89号


(5)旅行证50元/人次同上


(6)准迁证20元/人次同上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17〕104号
价费字〔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公通字〔2000〕99号


(1)护照(含加注)120元/本,丢失补发120元/本,护照加注20元/项次计价格〔2000〕29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2)出入境通行证费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多次出入境有效60元/证〔1993〕价费字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2020年1月1日起: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
财综〔2008〕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3)内地居民因私赴港签注收费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4)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5)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60元/本,延期、加注20元/项次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证件加注20元/项次,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200元/证,补办200元/证;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5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2020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发改价格〔2004〕334号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发改价格〔2011〕1389号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7)台湾同胞定居证8元/证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8)华侨回国定居证10元/证发改价格〔2004〕2839号
价费字〔1993〕164号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发改价格〔2016〕352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0)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换发、补发:成人350元/人,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230元/人,证件有效期5年发改价格〔2020〕1516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财综〔2012〕138号
价费字〔1992〕240号


(1)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本,集体户口簿工本费2元/本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1994〕浙价发98号
浙财综〔1994〕90号
浙价费〔1991〕81号
浙公发〔1991〕22号
浙财综〔2012〕138号


(2)户口迁移证件丢失、损坏、补办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元/张,户口准迁证工本费1元/张(2013年1月1日起免征)浙财综字〔2006〕114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财综〔2012〕138号


(3)居住证换补领工本费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20元/证浙价费〔2017〕21号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财综〔2004〕8号
财税〔2018〕37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综〔2007〕34号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浙价费〔2004〕64号
3
外国人签证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计价格〔2003〕392号

1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零次、一次签证160元;

二次签证235元;
签证延期160元;
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5元;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35元;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
团体签证分离160元;
改变签证种类160元;
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

2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详见文件


3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详见文件

4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人次,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工本费200元/证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公通字〔1996〕89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


5
耕地开垦费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政发〔2008〕39号
浙政发〔2000〕292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委办〔2012〕55号
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委发〔2018〕10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6
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浙政办发〔2000〕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政发〔2008〕3号
嘉政办发〔2008〕120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税〔2021〕8号
7
土地复垦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复垦费。(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浙政办发〔2000〕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浙政令〔2010〕284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8
不动产登记费详见文件财税〔2016〕79号(1)从2016年1月1日起涉及企业暂停征收。(嘉财综〔2015〕655号)(2)(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0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财税〔201945号)(3)号自201971日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财税〔201953)(4)201611日起实施的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浙政发〔201928号)(5)201961日至202512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6〕79号
财税〔2014〕101号
嘉财综〔2015〕655号
嘉财综〔2016〕391号
嘉财综〔2016〕727号
财税[2019]45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浙价费〔2017〕16号
浙价费〔2018〕145号
财税〔2019〕53号
浙政发〔2019〕28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建设


9
城市道路占挖掘费详见文件 财税〔2015〕68号国办发〔2020〕27号:2020年7月28日起,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省政府15号令《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价费〔2007〕136号
国办发〔2020〕27号
10
污水处理费居民0.9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业2.0元/立方米,一般工业2.4元/立方米,高污染企业2.8元/立方米,工业企业COD和多因子分档计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1)2020年2月1日到4月30日,企业到户用水下调10%。(浙发改价格〔2020〕22号)(2)企业用水到户价格下调10%的政策延续到2020年9月30日。(省疫情防控〔2020〕24号)(3)企业用水价格下调1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省疫情防控〔2020〕25号)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浙价资〔2014〕86号
嘉发改物〔2012〕258号
嘉发改物〔2012〕304号
浙财综〔2015〕39号
嘉发改〔2021〕28号


水利


11
水资源费按取水各类: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元/立方,工商业自备取水0.2元/立方,贯流水0.02元/立方,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地表水特种用水1元/立方;地下水一般用水0.5元/立方,地下水特种用水2元/立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浙政办发〔2021〕9号,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
财综〔2008〕79号
浙财综字〔2009〕12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浙价费〔2010〕127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浙价资〔2014〕207号
省疫情防控(2020)24号
浙政办发〔2021〕9号
12
水土保持补偿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财综〔2014〕8号
浙价费〔2014〕24号,浙价费〔1997〕107号,浙价费〔2017〕104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税〔2020〕58号
浙税发〔2020〕90号


卫计


13
预防接种服务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综〔2008〕47号,国办发〔2002〕57号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浙财函〔2018〕147号
浙价医〔2017〕187号
价费字〔1992〕314号
〔1992〕浙价费联131号
14
社会抚养费详见文件国务院令第357号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人防


15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嘉兴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2100元/㎡、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 1300元/㎡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建设单位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下列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二)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三)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四)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五)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六)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七)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九)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情形。(浙价费〔2016〕211号)(2)2019年7月1日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财税〔2019〕53号)(3)对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免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浙政发〔2019〕28号)(4)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5)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省疫情防控〔2020〕24号)(6)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执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浙政办发〔2021〕9号)
浙价费〔2005〕27号
浙价费〔2004〕121号
浙政办发〔2016〕152号
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中发〔2001〕9号
浙政函〔2004〕136号
浙政发〔2009〕48号
浙价费〔2016〕211号
财税〔2019〕53号
浙政发〔2019〕28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省疫情防控(2020)24号
财税〔2020〕58号
浙税发〔2020〕91号
浙政办发〔2021〕9号


法院


16
诉讼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价费〔2007〕153号


各有关部门


17
考试考务费详见各项考试考务费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18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按件计收收费标准: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收费标准: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国办函〔2020〕109号

注:1.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我省截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2021年1月1日起新增、取消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更新。
    2.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列入此《目录》,请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和按市场机制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不属于此目录范围。
    4.各部门各地区对本部门本辖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
    5.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嘉兴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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