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1-1867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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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税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1-07-07 |
文号: | 来源: | 区税务局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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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税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1-07-072021-07-07 15:21:13 |
文号: | |
来源: | 区税务局 |
汪云飞委员:
您在区政协四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58号提案《关于建筑行业存在的税收痛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答复:
一、关于政策执行的依据
目前,我税务机关对于建筑行业跨省异地施工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主要是依据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公告”)来执行的。
二、关于提案中提到的问题
1、关于避免管辖权限交叉的问题。
异地施工企业扣缴税款范围仅限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因此,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机关只对非异地施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管辖。如果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情况的,则由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从管理机制来看,我税务部门严格按照52号公告执行,通过工程作业所在地与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协调,可避免管理权限交叉的发生,也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
2、关于核定征收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52号公告规定,在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就其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地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不得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税务机关则不进行核定征收。这种情况下,税款直接是分配到个人的。另一种是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情况,即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做到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且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提交承诺书要求按征收率进行扣缴。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税款是以企业名义直接代扣代缴的,确实无法分配到个人。
52号公告的文件精神本身就是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因此,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都是按照文件精神,鼓励引导企业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但还是有部分企业提出,按照工程项目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确实存在困难,主动要求按征收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您提出的按征收率进行扣缴确实存在重复缴税的这一情况确实存在,我们也曾多次向上级局反映。目前,在各地多次反映的情况下,我省已明确要求所有的异地施工企业需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就其项目人员在异地施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不再按征收率进行扣缴。
3、关于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缴纳的问题。
异地施工企业项目人员在异地施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纳税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一来可以增加工程作业所在地的税收收入,二来可以有效地避免税务机关跨区域管辖、互争税源和纳税人重复纳税等问题发生。
三、税务部门积极应对需求方面的努力
秀洲区税务局将持续通过多渠道开展各类辅导培训、上门走访和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区局充分理解各界人士对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减负的需求,将积极向上级反映,希冀国家层面出台更多针对建筑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秀洲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秀洲区税务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