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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10000/2021-187834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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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7-25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1〕36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健全文物事业发展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区文旅局起草了《秀洲区文物保护工作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结合国家、省、市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要求,注重从我区实际出发,从总体目标、实施范围、实施重点、保障措施和附则等五个方面提出《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到“十四五”末,全区文物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项目全面推进,文物事业发展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文物事业在“秀美新区”建设中的作用显著提升。
(二)实施重点。一是加强文物的抢救性维修,遏制文物进一步灭失;二是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避免建设性破坏;三是推进文物征收与合理利用,理清文物保护主体;四是加强文物保护日常监管,强化反馈通路。
(三)保障措施。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二是建立组织机构,三是压实工作责任,四是强化队伍建设,五是加大宣传力度。
三、政策举措
一是加强文物的抢救性维修,遏制文物进一步灭失;二是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避免建设性破坏;三是推进文物征收与合理利用,理清文物保护主体;四是加强文物保护日常监管,强化反馈通路。
四、实施范围及时间
实施范围:主要包括秀洲区目前尚存的250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经文保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
实施时间:2021年7月31日起施行。
五、名词解释
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或称古迹、史迹、文化古迹、历史遗迹),是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包含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涵盖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字和历史等纪录不足之处。
六、附则
如遇其他补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秀洲区文化和旅游局。
2.解读人:盛建卫(秀洲区文物保护所所长(非遗中心主任))。
3.联系电话:0573-8272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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