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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220000/2021-185888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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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1-06-24 |
文号: | 来源: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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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1-06-24 |
文号: | |
来源: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近日,租住在秀洲区某小区的李某来到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寻求帮助,称自己原来的房东赵某,趁自己不在家,擅自将自己的物品搬走,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希望老娘舅出面调解,帮自己挽回损失。
经老娘舅了解,李某于2020年9月承租赵某的房子,租期至2021年9月。2021年1月份,李某告知房东年后要搬走,要提前结束合同,房东同意了。因李某回老家过年未能及时回来,而房租3月7日到期,李某向房东请求再缓几天,但是房东在3月15日擅自请了保洁阿姨清理房屋内的物品,将物品搬到监控室并换了锁。李某老家回来到监控室拿物品,发现只有部分,于是找房东要说法,但房东称全部物品都已放在监控室。李某认为自己还有押金在房东那,并已告知房东要晚几天再回来搬走,房东不该私自将自己的物品清理掉,现要求房东将原物还给自己,或者按照原价赔偿1万元。
老娘舅高金良耐心倾听了李某的主要诉求后,电话邀约了房东赵某前来调解。赵某来到后连忙诉苦,认为自己挺冤,合同本就没到期,同意提前解除已经让了一步,但是李某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既不在约定时间清空个人物品,又不支付拖延期间的房租。前期交的押金扣除水电费及拖欠的房租所剩不多。自己已经多次告知过李某,如果不搬走将清理物品,但是李某依旧不管不问。没道理为了李某一直空置房屋,况且清理房屋物品也是找第三方保洁阿姨来整理并拍了视频给李某,告知她个人物品已搬到小区监控室,如果不取走后果自负。对于丢失的物品,如果李某没有证据证明是清理造成的遗失,自己不会认可。
老娘舅听取了双方陈述后,告知李某再三拖延搬离个人物品的时间又不愿支付延期的租金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指出赵某不该私自清理租客的物品,私自清理构成侵权,对于真实的丢失物品应给予适当的补偿。赵某听了老娘舅的劝解,表示愿意给予一部分补偿,但是李某要求的补偿金额过大,真实性未知。李某坚持称自己可以提供这些物品的购买清单和发票。双方围绕补偿金额再次进行协商,李某坚持最低6000元,而赵某则表示金额过高。眼看双方争执不下,老娘舅通过“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因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老娘舅分别对双方进行了劝说及耐心细致的法律讲解。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最终由赵某一次性补偿李某3000元。
老娘舅有话说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意思就是租赁期结束后,租客应当将房屋按照租赁前的状态返还给房东。当租客无法按时腾空房屋时,建议房东首先与租客协商,不建议直接清理租客的私人物品,因为这样更容易激发矛盾、滋生事端。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租客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在判决生效后如果租客仍不履行的话,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来收回房屋,以及收取占用费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