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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220000/2021-182899 有效性: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5-06
文号: 来源: 洪合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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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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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洪合司法所

委托加工合同原材料损耗纠纷调解案

发布日期: 2021- 05- 06 09: 20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1日至11月16日期间,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开设加工厂的管某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承揽了经营毛衣生意的秀洲区王江泾镇人沈某的羊毛衫全电脑横机加工,总计加工款56406元,合作期间沈某已支付管某10000元加工费。双方在合作终止结算加工费时,沈某发现管某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毛纱损耗偏大,并要求管某承担相应的毛纱损失,但管某不认可。双方多次自行协商未果后发生纠纷,且经过王江泾民主村村委会、王江泾派出所和王江泾司法所多次调解后均未果。2021年2月23日,双方就管某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毛纱损耗偏大造成的毛纱损失如何承担事宜,申请洪合司法所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饶仁华、伍梅菊第一时间受理了纠纷,双方来到调解室,沈某认为你给我做加工我给你加工费是无可厚非的,但你在加工的过程中没有管控好原材料的损耗比例造成了我的损失惨重,我要求你赔偿我的损失也是天经地义的,而管某则表示在加工的过程中原材料损耗肯定是会有一点的,不会像你所说的那么大,我也没有故意损耗或变卖你的原材料,但是给你加工的加工费是我们辛辛苦苦干出来的你必须结给我,而沈某则坚持说你给我的原材料损耗那么大肯定要承担赔偿,不然将我不会把你的剩余加工费结给你。眼看双方又要因赔偿问题而发生争吵,调解员赶紧将双方分开冷静一下,表示损失已经成为事实,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情况划分清楚责任,在双方接受的范围内进行调解。

由于毛衣、毛纱等系列的矛盾纠纷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调解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毛纱数量、毛衣数量及毛衣分量的数据进行了验算后,发现管某在加工生产的过程中的确本存在毛纱原料损耗偏大,但本次调解难点在于责任的划分和损失数据的确定。双方对责任的划分和损失数据分歧很大,沈某认为管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的赔偿的数额较大,而管某方则觉得自己责任很小,只能在加工费里意思意思去掉点零头。

调解再次开始后,调解员对沈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基于事实情况调整赔偿诉求,让沈某认识到毛纱原料损耗偏大的主要原因是监管疏忽,而管某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的毛纱原料损耗偏大也是由于监管疏忽导致的,沈某应在管某每次送货来时监管验收好自己的毛衣的质量、成本等工作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告知管某,管某在加工之前毛纱原料店提货的时候就应该检验毛纱原料是否足额足称工作,当你把毛纱分给其他加工户帮你一起加工时你更应该及时要管理好加工的毛衣的大小、分量及毛纱损耗比例,虽然毛纱原料损耗偏大不是你管某主观故意,但你管某未能尽到前述的义务,存在着很大的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当承应担侵权责任,管某应当承担部分的过失责任,但具体的责任比例需要进一步协商。

最终管某对调解员提供的沈某损失的成本账单表示认可,愿意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在达成基本一致后,调解员让双方基于事实情况协商责任划分。

【调解结果】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就该纠纷作一次性了结;二、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由管某承担毛纱损失费贰万元整(¥20000元);另由沈某在扣除管某承担的毛纱损失费后一次性结清剩余加工款计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零陆元(¥26406元);三、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承诺不再以此纠纷为由干涉对方的生产生活及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诉请。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于责任认定和定损两个方面。本案中调解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多次电话询问经营毛纱、毛衣生意的朋友及做毛衣横机加工的朋友,询问该品种的毛纱性质、毛衣的加工特性及加工的过程中的管理点。其次,在定损上,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在多个当事人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最主要的是如何结合案件的性质来分析、判断、把握责任主体的确定。在这个案件中,调解员充分运用《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作出了较为明确的判断,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第一程序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和第二程序调解的合法性。再通过逐项向当事人耐心解释,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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