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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秀洲政发〔2015〕16号)

发布日期: 2021- 05- 25 14: 55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4〕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一)服务格局持续深化。全区城乡社区(村)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各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百名户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金融服务、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培育一批具有带动力强的生产老年人产品和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形成一批富有活力的、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打造一批知名品牌。 

(三)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府购买服务、规划、土地、税收、财政、金融、投资、人才、就业、价格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备。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弘扬。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谋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中进行整体布局。制定体现秀洲特色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规划选址、建设主体、用地性质、建设时序等内容。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完善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市场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重点、责任分工和行动方案,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

(二)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1.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把敬老、爱老、养老、助老道德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作为公民道德建设、党员干部教育、中小学德育和村(社)规民约的重要内容。以“新24孝”为主要内容,推进“孝道文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开展“敬老文明号”等创建评比活动,宣传表彰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风尚和参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浓厚社会氛围。

2.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倡导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引导个人、家庭承担应尽责任,督促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加强和创新老年社会管理,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拓宽老年人法律援助方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区老年活动中心的作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办好老年电大,形成覆盖城乡、多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到2016年参加老年电大学习的人次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5%以上,实现老有所学。加强老年文体设施建设,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加强老年文体骨干队伍建设,依托老年人体育协会,充分发挥“秀洲区乐龄文化专项基金”作用,组织引导老年人广泛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定期举办老年文化艺术、老年运动会等活动。

4.推进为老志愿服务。大力发展志愿服务者组织,全面推进志愿者注册制度,广泛开展敬老志愿服务活动,重点关爱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充分发挥老年社团组织作用,鼓励支持基层老年人协会开展“银龄互助”等活动。健全老年人社会参与机制,开发老年人才资源,鼓励支持广大老年人积极参与各方面建设。

5.拓宽老年人参与社会渠道。拓宽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渠道,发挥老年人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加快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集成化。到2015年,实现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80%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到2017年,实现农村社区全覆盖。

2.发挥各类服务设施的作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切实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效益。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3.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对有失能、失智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有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家庭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给予资金补助。

4.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5.丰富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照料中心要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上门探询、就餐、保健、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为老年人免费提供休闲娱乐、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类项目。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各类有偿的定制服务。

6.实行照料中心等级补助政策。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落实与等级挂钩的建设和运行补助政策,健全长效运行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政府规划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体系,并享受配套建设和运营补助财政政策。

(四)推动养老机构多元化发展

1.创新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推动有条件的镇(街道)敬老院,完善设施,增强功能,转型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机构。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多元化。

2.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和吸引境外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相同的运行补助政策。加大对民办护理型养老机构的补助力度。

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工作。积极推进公办民营,原则上今后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稳妥开展公办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试点工作。

(五)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化

1.加强人才队伍培训。充分发挥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作用,积极开展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对失能、半失能家庭护理人员的上门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到2015年全区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

2.落实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建立养老服务岗位就业补贴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3.推动社工融入养老服务。积极推动在规模较大养老机构建立专门的社会工作室或配备专门社工,开展“嵌入式”服务,使社工服务无缝对接机构养老服务。在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老年活动场所设置社工岗位,配备专业社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六)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不断完善现有养老机构设施建设,重点发展护理型和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到2017年底,区本级和各镇各建成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实现医养结合全覆盖。引导镇(街道)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护理床位。建立养老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救、转诊等协作机制和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探索建立护理转移机制,建立医疗护理和养老服务转接评估机制。

2.开展老年人日常健康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合作,在符合医保政策和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按需为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上门诊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专业的护理、保健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

3.落实医养结合优惠政策。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医院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要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纳入定点范围,入住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七)推动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化

1.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补贴等业务工作实现网上审核、审批与监督,提升业务信息化水平。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依托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精神慰藉、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推广使用“一键通”居家养老服务紧急救助系统,为高龄、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呼叫设备。

(八)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智能养老设备、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或为老服务一条街。支持建立老年用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

3.培育养老产业品牌。加强规划引导,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推进老年宜居品牌社区建设,积极扶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培育带动力强、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业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产业品牌,养老产业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

(九)健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监管机制

1.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建立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制订完善老年护理院出入院标准,在医保配套政策、出院执行保障措施等政策基础上推广实施,形成机构护理与机构养老、居家养护等合理分工,有序衔接。

2.强化养老服务监管。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新建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并落实举报投诉及核查处理制度,建立养老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接受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强化对政府投资举办或者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财务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民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防疫、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举办者和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养老服务场所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3.加强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完善养老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根据法人性质、运营模式、服务对象等对养老机构进行分类管理。逐步统一各类养老机构收费项目,营造养老服务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养老机构收费以市场调节为原则,实行自主定价。养老机构要按照机构分类的不同价格标准进行公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养老机构在获得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

1.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房管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支持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2.对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贴息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设置。按照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建设规划,单列养老机构用地指标,纳入用地计划,并分年度予以落实。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要积极争列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2.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3.支持民间资本利用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利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或村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划拨给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三)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政策

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作为地块规划条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以控制单元街区为单位,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街区居住用地总建筑面积的2‰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以成套为原则,成套建筑面积低于配建标准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货币补缴等方式解决,补缴的货币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养老服务设施。要落实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合理配备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四)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1.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机构,其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新建养老机构,适当降低车位配置标准。

3.对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凡我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其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市政府办《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2〕183号),对首次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由财政给予三年场地租金的10%,总额不超过每户3000元的创业场地补助,并按年发放补助。

4.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地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5.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五)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1.加大财政保障。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增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总量。要将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要对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给予积极鼓励和支持。加大对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的预算投入。

2.落实建设和运行补助政策。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工作,落实建设和运行补助政策。对验收合格的5A、4A、3A、2A、1A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运营正常的5A、4A、3A、2A、1A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在等级认定有效期内每年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的运营补助。

3.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对获得5A、4A、3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养老服务项目获得区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4.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相同的运营补助政策。加大对民办护理型养老机构的补助力度,对护理老年人入住率达到60%以上(含)的民办非营利性护理型机构,执行省、市补贴政策。民间资本兴办的政府规划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体系,并享受配套的建设和运营补助财政政策。

5.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为老服务的形式,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一类对象补贴: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或《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给予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4800元。二类对象补贴:(1)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或《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中度依赖者;(2)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3)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人。以上三种人员入住养老机构的给予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2400元。三类对象补贴:具有本区户籍的70周岁以上的空巢、独居、失独老年人,每人每年给予服务补贴300元。

6.鼓励争创品牌。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品牌(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1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完善投资权益政策

1.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2.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3.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政府养老发展专项资金,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七)健全风险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以减轻机构运营风险。公办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可列入机构年度预算;民办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可从其运营补助中支出。大力推进政策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探索建立老年人养老护理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医院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探索建立针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医院总额预算和单病种结算方式,保障各类入住老人的医疗需求。健全医保异地就医平台建设,切实解决异地入住老年人就医结算问题。

(八)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1.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将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统一纳入培训教育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培训等级和类别,给予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紧缺急需工种上浮20%,具体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3〕66号)执行。

2.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建立养老服务岗位就业补贴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护理人员给予技术等级津贴。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单位缴纳的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3.实施入职奖补政策。对从2013年起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就业满5年后给予入职奖补。奖补范围和标准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浙民福〔2013〕113号)执行,超出省奖补名额的,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区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要加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确保机构、职责、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六到位”。要积极开展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要素保障和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二)落实工作职责。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区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商务、公安消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建设、统计、卫生计生、审计、市场监督管理、残联、国土、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镇、街道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区发展和改革、区民政部门和区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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