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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1- 05- 17 14: 08 信息来源: 区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更好地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嘉兴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市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于一体,服务于嘉兴科技管理,为全市科技咨询、项目论证、人才评价、奖励评审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综合计划处具体负责做好专家征集、入库出库、监督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

第四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敢于抵制影响秉公履职的行为和现象,客观公正,作风民主;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

(三)无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专家分类及入库专业条件。根据所从事的职业性质,将专家划分为技术、管理、经济三个类别。专家入库除符合第五条外,三类专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技术专家

1.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

2.符合《嘉兴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和高级人才;

3.有较强科研能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科技型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及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

4.其他。

(二)管理专家

1.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上职务;

2.担任高校、科研院所中层及以上职务;

3.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国家和省级各类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创新创业相关服务机构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4.科技型上市公司、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其他。

(三)经济专家

1.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8年以上;

2.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3.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与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

4. 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股权投资机构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其他。

第六条 专家入库方式。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入库、邀请入库以及协议入库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入库

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专家自愿在嘉兴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填写《嘉兴市科技专家申请登记表》,签署保密和纪律协议以及科研诚信承诺书。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落实推荐责任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后推荐上报,经综合计划处审核后入库。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二)邀请入库

1.为提高专家库质量,对个人未提出申请但符合条件的专家,由市科技局邀请入库。

2.根据评审(咨询)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紧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入库。由业务处室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专家办理入库手续,经综合计划处审核后入库。

(三)协议入库

与其他地区,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的城市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机制,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规定入库。

第七条 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登入系统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更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的;

(三)严重失信的;

(四)严重违反评审纪律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六)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组织的各类科技活动需使用专家的,一般在专家库中选用。专家选用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一般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随机抽取指由专家库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产生科技评审(咨询)专家。采用会议评审、现场评估等方式的,可择优选取专家。

第十条 专家使用一般由使用处室(单位)提前向综合计划处提出需求,明确专家条件、结构、数量、回避要求、选用方式等,综合计划处在系统中随机抽取(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专家名单,使用处室(单位)按顺序进行邀约。如果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随机抽取(择优选取)并由使用处室(单位)按顺序进行邀约,直至满足专家数量要求。专家随机抽取(择优选取)工作由局负责纪律监察的人员负责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紧急邀请专家入库。

第十二条 若组织的活动有特殊要求,不从专家库选用的,由使用处室(单位)提出特邀专家建议名单,经局负责纪律监察的人员审核,使用处室(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邀约。

第十三条 专家参加活动前,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向专家使用处室(单位)提出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与参评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与参评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四)与参评项目负责人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要求有直接冲突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价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处室(单位)需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应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规范性等方面对专家的履职情况在系统中进行分级评价,作为之后专家选用的重要参考。对专家的评价共分良好、一般、较差、差四个等级。

(一)严格遵守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并较高质量地完成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的,总体评价为良好。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体评价为较差: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科技评审(咨询)工作开展的;

3.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科技评审(咨询)规则进行评判,与评审结果存在严重偏离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三)存在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严重违反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总体评价为差。

(四)不具备良好等级条件,且不属于较差或差所列情形的,总体评价为一般。

第十五条 如发现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不良信用,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一)一年内在接受活动通知后,无故缺席2次及以上的;

(二)参加活动中,不遵守组织单位提出纪律要求的,严重影响评审、咨询活动严肃性的;

(三)学术思想、专业评判背离科研事实、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不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四)擅自泄漏评审(估)、咨询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以参加专家活动为名,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以在线学习、现场培训相结合方式,加强对入库专家的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和廉政教育等科技评审(咨询)技能培训。


第四章 专家库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对专家选用、信息查看、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八条 专家库使用人员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专家选用、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三)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第十九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中,需使用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资源,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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