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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医疗保障局秀洲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

发布日期: 2021- 04- 23 09: 00 信息来源: 区医保分局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嘉兴市医疗保障局秀洲分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嘉兴市医疗保障局秀洲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嘉兴市秀洲大道767号北幢201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2726683(参保业务咨询)、82726685(待遇业务咨询)、83833163(政务公开)。

    邮政编码:314031。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各类政务动态信息;本局公务员考录、人员选聘、人事任免等人事管理信息;本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投诉的途径和受理、办理情况;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医疗保障信息。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发布单位、生成日期、文号、来源、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的方式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秀洲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1. 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xiuzhou.gov.cn)开设秀洲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秀洲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嘉兴市医疗保障局秀洲分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2.浙江政务服务网

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开设"服务清单"栏目,公众可查询权责清单、跑零次清单、最多跑一次清单、一证通办清单、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容缺受理清单等重点公开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  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秀洲区财政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界面(http://www.xiuzhou.gov.cn/col/col1228921777/index.html)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秀洲区财政局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设在区医保分局1304办公室;

     受理时间: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573-83833163;

     邮政编码:314000。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区医保分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嘉兴市医疗保障局秀洲分局。

     办公室地址:嘉兴市秀洲大道767号北幢201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3833163;

     邮政编码:314000。

 4.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书面填写《秀洲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书面申请”栏目(http://www.xiuzhou.gov.cn/col/col1229746096/index.html)下载打印。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告知):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1.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上述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3.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参考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公开电话:0573-83680232,传真:0573-82720220,单位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洪兴西路1765号,邮政编码:31403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秀洲区行政复议局(联系电话:0573-82723558,通信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洪殷路454号,邮政编码:31403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可以向嘉兴市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573-82053779)提出,也可以向秀洲区信访局提出(联系电话0573-82717430,通信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昌盛中路602号,邮政编码:314031);还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 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 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当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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