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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 04- 14 16: 36 信息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之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平路11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令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3-83851525
传真号码:0573-82289807
邮政编码:314031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业务工作。与职责相关的业务方面的通知公告公示以及工作动态;
4.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5.重点事项。主要包括:本机关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
6.其他信息。
7.本机关部门预算、部门决算等信息公开在区政府统一目录下。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发布单位、生成日期、文号、来源、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政府,具体网址为http://www.xiuzhou.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嘉兴日报》报纸,“看秀洲”APP等新媒体,以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时间:8:30-11:30 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3-83851525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平路117号
联系电话:0573-83851525
传真:0573-82289807
邮政编码:314031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uzhou.gov.cn/col/col1228921777/index.html)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4.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书面填写《秀洲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uzhou.gov.cn/col/col1229746096/index.html)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受理机构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向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向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
(三)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告知):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1.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上述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3.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信息处理收费规定执行。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公开电话:0573-83680232,传真:0573-82720220,单位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洪兴西路1765号,邮政编码:31403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秀洲区行政复议局(联系电话:0573-82723558,通信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洪殷路454号,邮政编码:31403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可以向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0573-82099459,联系地址:嘉兴市祝家港路中南大厦五楼)提出,也可以向秀洲区信访局提出(联系电话0573-82717430,通信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昌盛中路602号,邮政编码:314031);还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 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 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当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