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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 2021- 03- 24 15: 52 信息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秀洲区大德路670号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地块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62 号)等有关规定,经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670号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地块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公共事业需要。

二、征收项目名称: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670号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地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征收范围:东至大德路,南至润强医疗,西至木桥港,北至卓瑞服饰、好合拉链、新高度物流公司(附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部门: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六、办公地点:木桥港路218号202办公室。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规划红线图

      2.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670号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670号浙江圣利达制衣

有限公司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670号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公共事业需要。

二、拟征收范围

东至大德路,南至润强医疗,西至木桥港,北至卓服饰、好合拉链、新高度物流公司。

征收范围涉及被征收房屋约32447.09平方米。

三、拟实施征收时间

签约期限: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 60 日内

搬迁期限: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 90 日内

四、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三)被征收人: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670号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地块房屋

五、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62 号)等有关法规政策。

六、征收补偿方式

鉴于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27日由秀洲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本征收项目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七、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八、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征收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

1、对征收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100元。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5%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2、工业、仓储用房的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评估确定。

上述未提及的均按《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62号)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已作出补偿的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已作出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相关权属证明、使用证明,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并配合征收部门办理权属证书注销手续。

(五)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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