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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立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产业基金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16〕11号)、《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6〕93号)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 产业基金的初期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下同),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今后视运作和管理实际经区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投入。
第五条 产业基金的宗旨是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区实体经济的投入,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集聚,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三个层次,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运作。
第七条 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主任,区政府分管工业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财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授权嘉兴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嘉秀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含指定子公司,以下简称“代行出资人”)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设立嘉兴市秀湖创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是产业基金的基金法人机构。
第九条 基金公司委托嘉兴市秀洲区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根据管委会要求和代行出资人的委托,按照委托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审定产业基金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设立、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组建、重大项目直投等事项,审议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履行管委会办公室职责,筹集落实产业基金出资资金,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财务监管、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及基金投资决策,对产业基金进行信用信息监督,审核产业基金产业投资方向,负责产业基金登记管理和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产业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开展基金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五条 代行出资人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公司和聘用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 金控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收集、筛选各部门提出的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事项,定期向代行出资人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数字经济、环保、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并根据区委区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省和市禁止、限制发展行业。设立的各类基金应在秀洲区注册。
一般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
(一)“子基金”模式,指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以及以增资方式参股现有基金等投资模式,重点以定向基金模式为主。
(二)“直接投资”模式,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金股”投资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对投资对象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产业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或投资对象股本总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种子基金、天使基金不受25%参股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各类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并报管委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选聘的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在秀洲区注册;
(二)投向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装备、军民融合、现代服务业等产业;
(三)投资于秀洲区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产业基金参股金额;
(四)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五)除基金管理人和代行出资人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六)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报管委会批准后可延长,但总存续期限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秀洲区有分支机构,与秀洲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种子基金、天使基金视资金规模和监管要求可适当放宽托管要求。
第五章 投资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意向主要由金控管理公司根据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采取市场化征集投资项目的方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及行业主管,向金控管理公司进行推荐。
第二十六条 金控管理公司对于各方面提出的投资意向要认真进行筛选汇总,提出初审立项意见提交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并根据管委会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后,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金控管理公司提出的超过一定金额的拟投资项目方案,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项目审核。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投资模式,决策委员会成员分别由管委会成员单位和外部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应在秀洲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将公示后的投资项目方案报管委会主任批准。金控管理公司根据经批准后的投资项目方案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由基金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投资资金出资安排应在投资协议中载明,可以一次或分期到位,与其他出资者实缴资金同步拨付。
第六章 投资退出
第三十条 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实施退出。退出方式主要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清算等。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程序一般为: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产业基金投资的退出由金控管理公司负责,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实施;采取“直接投资”运作模式的,产业基金投资的退出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报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后,按退出程序选择中止退出:
(一)所投资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致使政府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无法实现的;
(二)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严重亏损,已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责令终止的;
(四)发现存在其他危及政府产业基金安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业务的。
第三十三条 存续期内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退出程序选择终止退出:
(一)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
(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退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章程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金控管理公司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股权转让回收资金应在退出手续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转入代行出资人账户。
第七章 收益和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产业基金退出时实现收益的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除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产业基金也可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三十六条 金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按照实际投资金额0.6%的比例由基金公司按年支付。
第三十七条 为促进金控管理公司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断激励提升运作管理水平,对于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基金公司提出申请,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可从该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金控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经基金公司提出建议,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金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金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监管,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会同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地发挥产业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四十一条 代行出资人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十二条 基金公司要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及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金控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审核、报批、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四十四条 对产业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金控管理公司提交包括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收益情况等情况的《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金控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金控管理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六条 采取“直接投资”运作模式的,金控管理公司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被投资企业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
第四十八条 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告管委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与省、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显不相符的,按省、市产业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原《嘉兴市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秀洲政办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8关于印发《秀洲区制造业“鲲鹏企业”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范性文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