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编码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项 |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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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和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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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耕地开垦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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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浙政发〔2008〕39号 |
浙政发〔2000〕292号 |
浙政办发〔2011〕87号 |
浙委办〔2012〕55号 |
浙委发(2018)10号 |
浙政办发〔2014〕25号 |
2 |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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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00〕2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国发〔2008〕3号 |
浙政办发〔2011〕87号 |
浙政发〔2008〕3号、嘉政办发〔2008〕120号。 |
3 |
| 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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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00〕2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浙政办发〔2011〕87号 |
《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
浙政令〔2010〕2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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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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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城市道路占挖掘费 | 详见文件 | 财税〔2015〕68号 | 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省政府15号令《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
浙价费〔2007〕136号 |
5 |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0.9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业2.0元/立方米,一般工业2.4元/立方米,高污染企业2.8元/立方米,工业企业COD和多因子分档计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浙发改价格(2020)22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到户用水价格下调10%。 |
财税〔2014〕151号 |
发改价格〔2015〕119号 |
浙价资〔2014〕86号、 嘉发改物〔2012〕258号、嘉发改物〔2012〕304号、浙财综〔2015〕39号《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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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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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水资源费 | 按取水各类: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元/立方,工商业自备取水0.2元/立方,贯流水0.02元/立方,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地表水特种用水1元/立方;地下水一般用水0.5元/立方,地下水特种用水2元/立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省疫情防控(2020)24号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
财综〔2008〕79号 |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 |
浙财综字〔2009〕12号 |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
浙价费〔2010〕127号 |
浙价费〔2004〕209号 |
发改价格〔2013〕29号 |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
浙价资〔2014〕207号 |
省疫情防控(2020)24号 |
7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浙政办发〔2015〕107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
财综〔2014〕8号 |
浙价费〔2014〕24号,浙价费〔1997〕107号,浙价费〔2017〕104号 |
发改价格〔2014〕886号 |
浙财综〔2014〕27号 |
浙价费〔2014〕224号 |
浙政办发〔2015〕107号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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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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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嘉兴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2100元/㎡、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 1300元/㎡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1.企业在厂区范围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等。从2019年7月1日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省疫情防控(2020)24号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
浙价费〔2005〕27号,浙价费〔2004〕121号,浙政办发〔2016〕152号,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
中发〔2001〕9号 |
浙政函〔2004〕136号 |
浙政发〔2009〕48号 |
浙价费〔2016〕211号,财税〔2019〕53号 |
省疫情防控(2020)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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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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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诉讼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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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浙价费〔2007〕1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