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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1- 03- 01 17: 4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嘉兴市秀洲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编码项目名称征收标准政策依据备注


自然资源和规划


1
耕地开垦费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政发〔2008〕39号
浙政发〔2000〕292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委办〔2012〕55号
浙委发(2018)10号
浙政办发〔2014〕25号
2
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政办发〔2000〕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政发〔2008〕3号、嘉政办发〔2008〕120号。
3
土地复垦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政办发〔2000〕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1〕87号
《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浙政令〔2010〕28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


4
城市道路占挖掘费详见文件 财税〔2015〕68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省政府15号令《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价费〔2007〕136号
5
污水处理费居民0.9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业2.0元/立方米,一般工业2.4元/立方米,高污染企业2.8元/立方米,工业企业COD和多因子分档计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发改价格(2020)22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到户用水价格下调10%。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浙价资〔2014〕86号、   嘉发改物〔2012〕258号、嘉发改物〔2012〕304号、浙财综〔2015〕39号《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


6
水资源费按取水各类: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元/立方,工商业自备取水0.2元/立方,贯流水0.02元/立方,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地表水特种用水1元/立方;地下水一般用水0.5元/立方,地下水特种用水2元/立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财综〔2008〕79号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
浙财综字〔2009〕12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浙价费〔2010〕127号
浙价费〔2004〕20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浙价资〔2014〕207号
省疫情防控(2020)24号
7
水土保持补偿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财综〔2014〕8号
浙价费〔2014〕24号,浙价费〔1997〕107号,浙价费〔2017〕104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人防


8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嘉兴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2100元/㎡、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 1300元/㎡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企业在厂区范围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等。从2019年7月1日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省疫情防控(2020)24号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浙价费〔2005〕27号,浙价费〔2004〕121号,浙政办发〔2016〕152号,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中发〔2001〕9号
浙政函〔2004〕136号
浙政发〔2009〕48号
浙价费〔2016〕211号,财税〔2019〕53号
省疫情防控(2020)24号


法院


9
诉讼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价费〔2007〕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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