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某公司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案》获评全市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优秀案卷!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12日,本机关接到区住建局来函称,某施工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吊互相碰撞的安全措施,移送本机关处理。在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发现当事人还存在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安装人员与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备案人员名单完全不一致。
2021年1月19日,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后经相关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君提醒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助力建设文明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