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秀洲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区安委办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近期全区查处的2021年第五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嘉兴市拓坚机电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21年9月8日,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嘉兴市拓坚机电有限公司存在“2021年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的行为,执法人员就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秀综责改字[2021]第6-019号),责令其对上述问题于2021年9月15日前整改完毕。经核实,该公司未开展第三季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拓坚机电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章某杰未按规定履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1年9月22日,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来函反映章某杰在担任洪合镇拆迁安置公寓二期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期间,未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查明,洪合镇拆迁安置公寓二期项目的专职安全管理员(赵某女)未按规定每天到该工地现场进行打卡签到并对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未对施工现场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全程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的实施。章某杰作为洪合镇拆迁安置公寓二期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明知专职安全管理员未到岗履行职责,未能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章某杰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嘉兴市荣旭塑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案。 2021年9月2日,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到嘉兴市荣旭塑业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记录显示其9月3号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参训人员签字日期为9月2日);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不符合GB/T29639-2020要求,且与实际不符;3、车间以下员工的《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由车间主任杨某与从业人员签订;4、嘉兴市荣旭塑业有限公司将5号厂房3楼部分出租给丁某青个人,其生产区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经核实,2021年嘉兴市荣旭塑业有限公司共有员工13名,截至2021年9月2日嘉兴市荣旭塑业有限公司共向丁某青收取厂房租赁费用人民币38840元整。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荣旭塑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拾柒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4嘉兴市伟峰漂染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案。 2021年8月19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市伟峰漂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库存放保险粉4包(每包25kg)、氢氧化钠9包(每包25kg)、双氧水4桶(每桶25kg)、甲酸5桶(每桶25kg), 安全评价报告中对危险化学品仓库提出的整改意见拆除电瓶车棚未落实整改,车棚设置在危化品仓库上方,车棚材质为两层钢结构架空,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危险化学品仓库与联体建筑防火间距不满足,危险化学品仓库与民和路防火间距不满足,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围墙防火距离不满足,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未连接到24小时有人值守地方。嘉兴市伟峰漂染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伟峰漂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嘉兴市庆联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 2021年9月1日上午,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和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在嘉兴市庆联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中间暂存仓库保险粉敞口存放,冰醋酸暂存区电气开关不符合防爆要求,仓库旁液碱管道无流向标识、标志。根据上述物品相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周知卡内容,保险粉、冰醋酸、液碱均为危险化学品(危险物品)。嘉兴市庆联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庆联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嘉兴市飞熊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且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5月27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秀洲区油车港镇静电植绒城的嘉兴市飞熊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一台非法安装的起重机械装置,该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且未经检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嘉兴市飞熊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