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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 2021- 01- 28 11: 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秀洲复字〔202016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秀湖路725号。法定代表人:冯雷,局长。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207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秀市监处字〔2020〕1XX号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申请人称:2019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申请人在2019年双十一期间在网络销售过程中存在作假行为,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秀市监处字〔2020〕1XX)。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没有存在作假行为,2019年双十一前公司运营部门有提出随货赠送礼品的促销方案,但此方案并没有得到公司管理层批准同意,而后续的操作实属个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完全由员工个人全部承担,与公司无关。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投诉线索,经初步核查,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投诉线索后,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阅了申请人的天猫网店铺,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向某区市场监管局寻求协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确认以下事实:2019年11月11日,申请人在天猫网上开设的网店组织了促销活动,促销活动的主要内容是:“送华为M6(全网通128G)11月11日0-2点,实付金额前10名且单笔订单支付大于999元,送价值3499元华为M6平板电脑。注:每个ID限一台,赠品不叠加,以高价值为准”。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公布了“华为M6获奖名单”。被申请人通过比对某区市场监管局回函内的消费最高前十名与申请人网页公布的中奖人员名单,证实申请人网店公布的“华为M6获奖名单”第1-10名均为虚假名单,并非真实获奖人员。同时,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未查获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购买商品“华为M6平板电脑”以及发放给中奖人员奖品的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网上采用谎称有奖而实际无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调查工作,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拟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予罚款伍万伍仟元。

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免于或从轻处罚。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已经予以从轻处罚,故不采纳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要求。2020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0年5月22日送达申请人。2020年1月23日因新冠疫情影响,被申请人中止案件调查,2020年3月3日,恢复案件调查。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查明:2019年11月11日,申请人在天猫网上开设的“某旗舰店”组织促销活动,促销内容为:“送华为M6(全网通128G)11月11日0-2点,实付金额前10名且单笔订单支付大于999元,送价值3499元华为M6平板电脑。注:每个ID限一台,赠品不叠加,以高价值为准”。同月19日,申请人公布了“华为M6获奖名单”。同月22日,买家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申请人获奖名单作假。同年12月5日,案件移交被申请人。同月25日,被申请人立案调查。申请人公布的实付金额前十名单与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查询的前十名单不符。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罚款伍万伍仟元。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上述事实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双十一促销活动宣传有奖销售活动的网页快照、申请人公布的“华为M6获奖名单”页面、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订单清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本案中,申请人公布的“华为M6获奖名单”系虚假名单,且并未提供购买奖品“华为M6平板电脑”以及发放给中奖人员奖品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谎称有奖而实际无奖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适法正确。被申请人自收到举报线索后,立案调查,并于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程序合法。故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市监处字〔2020〕1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