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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本级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1- 25 09: 01 信息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文本框: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秀洲政办发〔2020〕70号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区级机关有关部门:

《嘉兴市秀洲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嘉兴市秀洲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条例、省方案、省部署会、市方案,进一步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住房委办〔2020〕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进一步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风险隐患。同时,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进一步健全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完善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二、排查范围

秀洲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包括镇政府驻地行政村、街道办事处下辖的行政村和农村社区,下同)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在前一轮农村房屋全面排查工作基础上,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复核查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进一步完善农村房屋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一)农村自建房

1.自住农村自建房。主要用于自住的农村自建房(含闲置的农村自建房及附房)。

2.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将原有自建住房改变用途,用作餐饮饭店、民宿宾馆、出租房、超市、民办幼儿园、家庭作坊等和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二)非自建房

1.公共管理和服务用房。指农村集体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包括村委会等行政办公设施、文化礼堂等文化设施、敬老院等养老设施、应急避难中心、农村婚宴中心、公共食堂、农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宗族祠堂等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相关部门、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学校、卫生所、体育健身场所、游客中心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

2.生产经营的非自建房。指非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人通过自营、出租、合作等方式用作民宿宾馆、餐饮饭店、工厂作坊和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3.统建的农民安置房。指在农村范围内由政府有关部门、工程项目实施机构、村集体等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民安置房等。

三、整治内容

(一)场地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位于可能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等不适宜建设区域的危险房屋进行整治。

(二)房屋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年久失修、不当使用、存在结构和消防等严重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进行整治。

(三)建设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进行整治。

(四)使用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农村房屋改变用途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出租前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房屋进行整治。

四、工作任务和阶段

(一)排查阶段(2020年11月1日—2021年3月31日)。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边查边治”的原则,在2021年3月31日前对行政村范围内所有农村房屋进行排查,建立农村房屋档案,并同步修改、补充、更新和完善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中农村自建房“一户一档”信息,录入非自建房“一房一档”信息。排查重点为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其他人员聚集使用的农村公共房屋,以及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违法占地建设的其他房屋等,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行政村范围内所有农村房屋进行排查,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要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及时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确认为危房的,录入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常态化治理改造模块,实行信息化监管。各镇(街道)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做到即查即治。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新建、改建、扩建行为,立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非法宗教集聚点和未经批准的幼托、培训教育、养老机构等非法经营场所,立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整治阶段(2021年1月1日—6月30日)。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加快重点排查对象整治,有序推进全面整治,确保农村危房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实行销号管理。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农房隐患全面整治。

(三)长效治理阶段(2021年7月1日—2022年10月31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机制,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治动态新增危房。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下沉监管力量,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落实省建设厅制定的关于农村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的管理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

各镇(街道)要承担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具体做好摸排和整治处置工作和更新、完善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中农房信息。要建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负责机制,摸排成果、整治成果信息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上报。

教育体育、统战、民政、交通运输、文旅、卫健等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落实和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管安全”的原则,落实行业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形成排查整治工作整体合力,共同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数据录入和信息上报

各镇(街道)将排查数据录入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要求将工作进展情况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委员会,下设排查整治办公室,分管副区长任协调委员会主任。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和区资规分局为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政务数据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排查整治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各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组织行政村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

(二)细化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监管。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善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区农水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指导农民建房“一件事”办理,按职责负责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农村洪涝灾害隐患点房屋排查整治;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核工作;区资规分局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整治;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区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区财政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违法用地违规建设的查处等工作;区委统战部、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政务数据办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负责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集体土地上的工业厂房的隐患排查工作由所在行政村负责。

(三)加强督察考核。各镇(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倒排工作进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完成排查整治任务。要认真对照排查范围、排查内容,细致深入开展排查工作,保证排查结果真实、准确,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区政府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年度综合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各实施主体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发生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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