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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区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2021- 01- 19 17: 0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信息发布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本部门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信息发布机关的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事项,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中国秀洲”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查阅点,公众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目录查询区政府办公室相关信息;

(二)各类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作为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应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信息发布机关的信息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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