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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0-177523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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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9-30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50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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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9-30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50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切实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秀洲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秀洲区实际,区住建局起草了《秀洲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初稿。
二、意见征求情况
2019年10月份起,区住建局召集相关部门、主体及企业,对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并向各相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修改意见17条,其中对13条意见进行了采纳调整。8月18日,区政府办再次向相关部门和各主体征求意见,明确了规划化区外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由各主体负责,并送区司法局进行合规性审查。
区司法局提出的细则第四条:“区内建筑垃圾原则上都应进入区建筑材料再生利用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处置,就地利用的应向所在镇(街道、管委会)责任部门报备,严禁产生二次污染。”对企业提出备案、核准等义务性要求缺少法规以上依据。此条建议没有采纳,理由为:市里拟定了《嘉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该条例中第十条明确:“建设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当在工程实施前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故未采纳该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共分总则、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机制、源头管理、收运处置、联动监管、收费机制7章内容。
(一)总则
主要明确了工作目标、适用对象、区域范围、管理原则等内容。
(二)建筑垃圾分类。
本章节按处置情况,将广义建筑垃圾分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及园林垃圾,并对常见的建筑垃圾详细的进行了分类。
(三)管理机制。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区、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村(社区)三级管理网络。同时,明确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主体和秀鸿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职责;各主体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外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
(四)源头管理。
主要是明确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实施要求,从源头管控到末端处置全程纳入区固废处置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现闭环管理。
(五)收运处置。
完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各个环节,明确了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和中转站的管理机制。
(六)联动监管。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对违规违法行为打击处罚力度。建筑垃圾收运及处置工作纳入区对主体的考核。
(七)收费机制。
1.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2.区级部门根据不同种类建筑垃圾制定全区收费指导价,经公示后执行。各主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建立收费机制。
四、适用范围
秀洲区辖区全域范围,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为管理主体。
五、适用标准
秀洲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六、适用期限
2020年10月30日起-长效
七、术语释义
1.建筑垃圾:指拆除工程、建设工程内产生的建筑块料、石材等。
2.装修垃圾:小区、楼宇、企业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瓷砖、石膏板、坐便器、砂浆、轻质隔墙、玻璃、木料骨架等。
3.园林垃圾:园林修剪产生的枝叶、草皮及更换的枯树等废弃物,大量集中的木料、木材也可作园林垃圾处置。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解读人:张金良。
3.联系电话:0573-82721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