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0-178071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8-07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34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8-07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34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为落实印染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激励企业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盘活存量环境资源,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区近两年工作开展实际,对该方案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48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112号)等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提高环境资源要素的利用率,控制印染行业总量规模,建立排污权绩效评价和激励政策体系。
(二)评价排序
1.评价指标。以吨排污权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进行评价。评价体系内的排污权包括基准排污权和临时排污权。超基准排污权排污的企业以实际排污量计算,未超基准排污权排污的企业以基准排污权计。
2.实施范围。秀洲区范围内的印染企业。
3.排序方法。按上年度吨排污权税收贡献大小排序,根据目前印染企业实际数量,取排名前12位的为先进企业,排名13-24位的为一般企业,排名24位以后的为其它类企业。
4.评价时间。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评价排序,8月中旬对外公布。
(三)评价应用
1.总量替代激励。先进企业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需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在允许印染行业新增总量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总量替代来源,政府储备排污权优先保障先进企业的购买需要。
2.临时排污权租赁。结合印染行业整治提升排污权削减任务和全区印染企业数量,根据排序结果,对排名前32位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的临时排污权租赁政策。临时排污权指标,限当年度使用,不得转租(借、赠)。
3.临时排污权租赁方式。根据排序结果,企业允许临时新增排污权的,可向我区有富余排污权指标的印染企业租赁临时排污权。
(四)工作要求
1.确定基准排污权。印染企业基准排污权与评价年度印染企业排污管控的量(不含临时排污权)保持一致。
2.规范排污行为。所有印染企业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必须与区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委托运维,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3.推进利用再生水。
(五)保障措施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开展评价排序,确保数据准确、有效。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做好激励政策的宣传,告知企业所能享受的激励政策。将评价排序结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环保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
2.解读人:朱爱民。
3.联系电话:0573-8272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