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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220000/2020-167742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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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8-05 |
文号: | 来源: | 浙江法制报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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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8-05 |
文号: | |
来源: | 浙江法制报 |
出售过期面条获利24元,结果被罚5万元。近日,杭州滨江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认定,该区一家超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罚款50023.58元的行政处罚。
不久前,有消费者向滨江长河市场监管所举报,该所辖区一家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对超市现场检查后,在其冷藏柜中发现了3包均超过保质期且正在销售的面条。
执法人员调取该超市进货和销售记录发现,早在去年10月底,该超市采购进货鲜切面、家常拉面和银丝面等三种食品共9袋。其中,鲜切面和银丝面生产日期均为2019年10月15日,家常拉面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冷藏保质期均为180日。2020年4月12日冷藏保质期到期后,因未及时清理,至案发时鲜切面和银丝面各销售了3袋,销售单价均为12.8元/袋,6袋合计销售金额76.8元,违法所得23.58元。库存超过保质期鲜切面、家常拉面和银丝面各1袋。
滨江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鲜切面、家常拉面和银丝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为初犯,涉案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进销货等凭证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滨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相关库存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3.58元以及罚款50000元,总计50023.5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面条虽小,但安全为大,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要查看食品的相关标识标签,做好索票索证,为事后维权保留证据。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