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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0-177415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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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8-28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41号 | 来源: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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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8-28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41号 |
来源: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一、起草背景
农村集体“三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秀洲区委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近年来相继出台多个制度性文件,完成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股份制)改革、村级财务会计、出纳“双代理”、区镇两级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平台、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债权债务摸底调查、村级大额资金支出网上审核审批支付、集体“三资”监测预警等一系列制度和平台建设。随着《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实施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相关制度性规定较为零散也时间较久,最近的区委区政府层面的综合性规定还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秀洲政办发〔2012〕63号)。
为了适应近年来发生的新形势新模式和新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高农村集体经济“三资”运行效率,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嘉兴市秀洲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
二、起草过程
(一)政策引领,联系实际。在深入研读分析《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嘉兴市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嘉农发〔41〕号)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密切结合我区实际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分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亟需规范化的流程、参考借鉴周边兄弟县市做法等方式,我局通盘考虑、结合实际、反复研讨、全面发力确保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解读:(二)严循规范,集思广益。结合相关法律文件,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沈顺华副区长同意后,着手起草《嘉兴市秀洲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形成草稿。我局征求相关部门、镇(街道)和局内各科站意见,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认真分析、反复研讨,充分吸纳意见并做出相应的修改完善。经班子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区政府办公室,沈顺华副区长、区政府办和区农水局再一次深入研究讨论,确保制度制定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解读:《嘉兴市秀洲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送审稿)》包括八章五十三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农村集体“三资”的定义和所有权,区相关责任部门和村镇(街道)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职责,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监管、结算、存放、审批、支付、清查等相关制度要求,农村集体资产的定义、计提折旧规则、出租和发包要求、登记制度、清查核实规范等,农村集体资源的范围、承包租赁、清查规则、开发利用流程等,农村集体“三资”的交易运营规范、档案管理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的公开内容、监督方式、违规追究处理办法等内容。
四、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 解读人:沈利英
3.联系方式:0573-83675825